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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CHANEL_
New Member
 
_CHANEL_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h最大苦主.... 警察.............. 警局沒錄影存證嗎........

公親變事主嗎
     
      
舊 2010-12-15, 11:04 A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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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CHANEL_離線中  
superh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搞成這麼難看
真的以後很多人撿到錢不是全吞了,就是全丟了
依法拿三成(甚至不到),粗心大意的失主還拿回七成(甚至更多)
結果"正義"的鄉民把人家祖宗十八代都挖出來批
又是ㄧ次很精采的負面教材

 
__________________
空~

此文章於 2010-12-15 11:30 AM 被 superhan 編輯.
舊 2010-12-15, 11:29 AM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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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han離線中  
jason7ks
Junior Member
 
jason7k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47
蘋果後續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1215
依潘女同學說法,
那就是派出所副所長、員警、李婦、蘋果通通說謊。

隔天就拿到捐款收據。
應該是拿到錢,
就立即專程南下高雄捐款,
拿到收據又立即返回台北。
潘女其實是大好人啦!
舊 2010-12-15, 11:35 A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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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7ks離線中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superhan
搞成這麼難看
真的以後很多人撿到錢不是全吞了,就是全丟了
依法拿三成(甚至不到),粗心大意的失主還拿回七成(甚至更多)
結果"正義"的鄉民把人家祖宗十八代都挖出來批
又是ㄧ次很精采的負面教材


全吞,可以啊,那就要冒侵佔的風險,還得確定沿路沒有監視器拍到,不然一樣出名。
這個法條本來就有問題,路上有東西,一旦拿起來,要嘛獎勵,要嘛處罰,這不是很怪嗎。該做的是,侵佔刑則加高,取消獎勵,本來該做的就是路不拾遺,東西掉在什麼地方,他就該在什麼地方,粗心大意者要冒的風險應該是未知因素造成的損壞(汽車輾過,風吹走)。

此文章於 2010-12-15 11:44 A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舊 2010-12-15, 11:41 AM #30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helle-lai529離線中  
jason54088
Basic Member
 
jason540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我撿到3把槍,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可以拿一把槍回去....

我撿到三個迷路的小朋友,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帶一個小朋友回去....

我撿到一條狗,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帶....一節....回去(燉)嗎?



舊 2010-12-15, 11:47 A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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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54088離線中  
brianhuang
*停權中*
 
brianhu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262
引用:
作者larrychen
別說什麼守法不守法 這事情就只是單純的要臉跟不要臉的差別....
....


................推這句
舊 2010-12-15, 11:48 AM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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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huang離線中  
superh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全吞,可以啊,那就要冒侵佔的風險,還得確定沿路沒有監視器拍到,不然一樣出名。
這個法條本來就有問題,路上有東西,一旦拿起來,要嘛獎勵,要嘛處罰,這不是很怪嗎。該做的是,侵佔刑則加高,取消獎勵,本來該做的就是路不拾遺,東西掉在什麼地方,他就該在什麼地方,粗心大意者要冒的風險應該是未知因素造成的損壞(汽車輾過,風吹走)。


的確,我相信還是有人會冒這風險的,酒駕超速闖紅燈都不在怕了
何況是A走路上別人掉的東西,
要花時間調監視器,除非是數十萬以上才有那各心,去克服ㄧ堆怕麻煩省事的鄰里長或警局

人心不古,很多網友多說過了,還在期望現代的人有高道德啊?那根本就不會有這條法條的產生了

重點是利用媒體搞民粹,讓大家都忽略掉失主自己粗心大意的才是ㄧ切糾紛的起源吧
__________________
空~
舊 2010-12-15, 11:53 A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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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han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jason54088
我撿到3把槍,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可以拿一把槍回去....

我撿到三個迷路的小朋友,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帶一個小朋友回去....

我撿到一條狗,交給警局,依法我可以取得1/3.......帶....一節....回去(燉)嗎?




是不是合法的物、是不是物、可不可以轉現金...
這個算是考試嗎
舊 2010-12-15, 11:53 A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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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哈哈

本人就是鄉民之ㄧ

一開始覺得女學生沒道德

看到一些人的言論

似乎要怪也不是

反而人肉的也沒啥道德


提外話

法律允許 社會觀感不佳的比比皆是

最明顯的就是炒房產

大家最厭惡的吧 因為痛在自己

另外就是很多人在做的投資股票

因為爽自己


以上三者 有不同嗎

if(爽自己) then ignore 道德&法律
else if(痛自己) then 搬道德&法律
else then 打嘴砲 東扯西扯 道德標準不一
舊 2010-12-15, 11:57 A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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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離線中  
電子庫房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5/11490-2673532.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條,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




先撇開當事人警察同學各方的說辭........婦人"被"捐了6000是不爭的事實!!!

而且今天的蘋果有去婦人家採訪明明就是比一般人還差的生活水準....

所以女學生"弱勢"?....卡差不多一點....我老但可是沒瞎...

影片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1215

女同學你28了才剛大學畢業....現在沒工作又在準備公職.....鬧成這樣我真為你以後的人生感到憂心阿.....考上就算了....若到私人公司面試誰認不出你?
舊 2010-12-15, 12:02 P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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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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