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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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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講道理不是每個人都會的,看那些註冊來嘴砲的就知道了~~~~ ![]() 想吵架的,就請別進來了~~~要講風涼話的也可以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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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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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不合邏輯還是法官在判斷,這就是自由心證.......你好像不了解何謂自由心證喔~~~ 引用:
如果你有從頭看的話,我一開始加入討論的時候就提到煞車痕的問題,但是有網友認為無法正確判斷,你可以翻翻看....... 引用:
如果是這樣就好,以絕對路權為前提的判決,是大家所樂見的........ 引用:
這裡你就在挑語病了,不像這串以來你的態度..... 還是我提到這一句的前提是什麼,你沒看清楚? 我所謂完整變換車道,並非依規定的變換車道,只是要舉凹後車的特例,你看不懂嗎?所以前面我才會說明知道不對,但是上裁決所或法院的裁決問題.... 感覺你漸漸偏離了討論的真義....... ![]() 引用:
本來覺得你比較像在討論,其他人祇使嘴炮而已,但是幾次下來,感覺你都在逃避問題........ 2.我這個問題的前提不是很清楚了嗎? 我說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例如以你前面所提的50 Km/Hr 的安全距離至少是 32公尺,如果符合這個標準,到底是後車的錯還是前車的錯,請不要再逃避問題了好嗎? 引用:
150公尺?! 你舉的才是特例吧~~ 好,讓你沒辦法逃避問題,跟前面一樣,若"前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請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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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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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難道你不敢面對現實??要當駝鳥嗎?? 我說會有這種狀況,並不代表我會這樣開車,跟我出國開車有什麼關係,你腦子是都裝大X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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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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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承認就好了,還辯解那麼多幹嘛~~相較於你前面幾次的發言,你終於還是了解開車跟公民與道德有關了吧........ ![]() 看來你平常面對任何事,應該都是法律沒規定就可以,管他什麼公民與道德.....對吧~~ ![]() 2. "不管誰優先"是要讓你知道公民與道德也是很重要的,跟轉移話題何關?你現在講這句才在轉移話題,是吧~~ ![]() 3.我誤解你的意思?!那你們都誤解我的意思又該怎麼說?然後又拿誤解後的意思洋洋得意?!要跳出來辯,現在還找藉口說我誤解你的意思?!滿鳥的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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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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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為辯而辯? 當然有,我就看到很多不敢正視我的問題的人,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而辯......... 另外,誰跟你說出車禍時要用公民與道德來論法律責任? 你的解文能力就這樣?方便透露你的國文程度到哪裡嗎? 連chauan頭腦那麼簡單都知道"你沒義務讓, 卻讓了, 這跟公民與道德有關"了,你還有臉出來講這種話??(難怪你把臉遮起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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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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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雨下的真是大
雖然下班時淋了一個小時的雨 在洗完澡之後 真是舒暢啊... 此文章於 2006-09-04 08:04 PM 被 richardwu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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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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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難怪說風涼話~~~~~ ![]() 小心啊~~感冒要吃國安感冒糖漿還是三支雨傘標隨便你,上PCDVD講屁話好不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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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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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可是他的意思是說: 沒有義務讓卻讓了,可以說是跟公民與道德有關,但是沒有義務讓而不讓,就跟公民與道德無關了。 沒有義務讓卻讓了,可以說是跟公民與道德好,但是沒有義務讓而不讓,卻不能說公民與道德不好。 你能了解這個意思嗎? 當雙方都沒有犯錯或是沒有違反法律規範時,這時候公民與道德會派上用場,但是雙方有一方違反法律規範時,為什麼要談公民與道德呢? 所有的交通事故,要嘛雙方都違規,要嘛有一方違規,一方沒違規。除了那種因為路面上看不到的因素所造成的事故之外,幾乎不會有那種兩種都沒有違規的交通事故。 既然至少有一方違規時,談什麼公民與道德呢? 既然交通法規規定,變換車道者要保持安全距離,要讓後方直行車先行,這時候談什麼公民與道德呢? 如果,讓不不遵守交通法規規定的變換車道者先行,此時看似符合公民與道德的善,就會變成一種惡了。因為,這樣只會讓那些恣意變換車道者,更習以為常了。這就是一種機會教育。 2. 但是當有規則時,始終是規則最重要,不是嗎? 但發生事故時,一定是論哪一方沒有遵守規則,不是論哪一方沒有公民與道德的,不是嗎? 3. 我想應該是你誤解其他人的意思,像我已經舉例兩車都 50 Km/Hr 時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時,不知道你為何還是舉 5公尺的距離呢。 沒錯,5 公尺也有可能可以變換車道成功,但是論法規,就是要 32公尺。只有 5公尺切換車道,就算後車沒煞車或加速都是前車的錯,因為交通事故論對錯,是依交通法規,不是依公民與道德的,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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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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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你的問題很簡單,就是依時速應該要有的安全距離時,如何產生你說的狀況呢? "你沒義務讓, 卻讓了, 這跟公民與道德有關",規則優先,卻選擇公民與道德所以跟公民與道德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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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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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 你還真是有精神 已經洗完澡 吃飽飯 看了一個小時的新聞了 你還能繼續奮戰 不錯 不錯 給你個嘉獎 要保持下去啊 雖然你的內容沒甚麼讓人可期待的 但你的精神讓人佩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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