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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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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到這就很明顯司法常獨厚大財團, 你今天提告詐欺, 檢察官一定會問你被何詐術所欺, 因為有很多人欠錢跑路, 提詐欺要檢察官找人, 沒有詐術就簽結, 根本沒後續, 只有大財團說我被詐欺, 就直接偵查甚至搜索, 再來看有沒有詐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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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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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主提供給警方的影片搞到自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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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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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例子應該很像了
完全不動業者的系統 就開開車刷刷卡,本來五分鐘的優惠馬上延長,也是被告詐欺 ![]() 鑽免費漏洞 3車爽停194次 起訴指出,去年五月至十一月,萬男將車停進板橋區環河西路、華江八路附近一處可使用悠遊卡付費的民營停車場,發現停車場無人看管,且五分鐘內離場免收費,竟起了貪念,利用這五分鐘的緩衝期間,他先將轎車停進停車場,再用另一輛貨車進去刷悠遊卡,五分鐘內換轎車出來,萬男前後將自家三輛車以此方式開進該停車場停放,逃避繳費。 此文章於 2019-06-09 11:11 AM 被 星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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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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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影片證明華碩購物有漏洞, 鑽漏洞無罪, 不起訴, 或起訴也無罪, 鑽法律漏洞也無罪: 例如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 不過華碩也可能去告民事, 不當得利, 民事很可能判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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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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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鑽漏洞無罪,這心態很危險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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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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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原本就如此啊!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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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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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面我貼的新聞你看了嗎?補後續 停車半年免錢?鑽5分鐘離場免費漏洞⋯遭判罰拘役50天 這樣說好了 服務約定條款肯定會跟你說要不能不當使用之類的 他服務的是良善的客人,要鑽洞之類的就不歡迎 正正當當的使用才是客人 這些是白紙黑字的,你要點同意才能用系統 鑽漏洞那些肯定是沒寫的 哪後有人點同意以後,去做條款沒寫的行為(?)挑戰國際大公司 會贏的機會... ![]() 此文章於 2019-06-09 11:40 AM 被 星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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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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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案子根本很簡單 商場上合約來來往往修改超過十次也不少見 華碩業務員接受客戶提出的條件 華碩也出貨、收款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就告客戶詐欺 要不是牽扯到電腦系統 華碩法務大概會被檢察官轟出門 判不當得利要返還差額已經很偏向華碩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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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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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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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鑽漏洞不被抓到才無罪. 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沒錯. 但這中間不小心入境或過境被抓到, 就不是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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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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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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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收費設備"漏洞有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2c20180921%2c1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華碩的CASE.... 應該是告這條? 會不會成又是另一回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19-06-09 12:12 PM 被 globel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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