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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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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和
文章: 1,760
引用:
作者cdx
所以以後轉彎要看個幾分鐘,確定沒時速160以上的車衝過來才能轉彎
因為轉彎車沒有路權,直行車都開無敵外掛~


其實看幾分鐘都無法預測會不會有超快的直行車
應該是要到萬里無雲能看到300m外有沒有車的路口
或是直接右轉三次才行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6-03-09, 04:55 P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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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on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yoyo0716
220公尺外開到160KM的車跟已經在路口的車講路權.....說真的 真的是住海邊......
難道在市區開到200KM就可以說前方300公尺的路權都是你的嗎??
43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轉彎車要看多遠,轉彎車要自行保證不會和直行車撞上,這等於就是無限延伸的直線
 

此文章於 2016-03-09 05:11 PM 被 gdrs 編輯.
舊 2016-03-09, 05:09 PM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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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n_akemi
第一、車速快慢的錯不影響他的路權。

第二、轉彎車應在路口停止確認有無來車,而後應儘速通過路口;轉彎車沒有停止又緩緩通過也是違反規定。

另外,肇事主因只會影響判斷所佔比例的起始值,不表示最後不會一樣嚴重各五成。
但...最多也只有五成,所以嚴重超速應整個另案處理而不是在路權上爭所佔比例。


一、
關於路權,其實是相對性的,因路上的車都是有路權的,即使超速或者未依規定行駛在其他車輛的專用道上。所以歸責時,因法規明定直行車路權絕對優先於轉彎車,所以對轉彎車來說不管怎樣你知道對向有車未禮讓,你就違反了規則。如果直行車在未無違規下轉彎車當然要負所有責任,若對方也有違反規則時就須依比率負擔責任。

但本案有爭議的地方就是依該路的實際情況,轉彎車很可能無法發現遠方有台速度160的直行車。若在轉彎車無法預見且無法反應的情況下,自然無需負擔肇事責任。
(該道路速限就是依照道路情況所制定,你要使用超出道路設計的範圍來駕駛,就不能歸咎於道路,也不能歸咎對方是因為道路情況對不能預見會發生的情況作出額外反應)

"路權不是絕對性的" 不是直行車就絕對有路權 就絕對不需要100%負責

二、轉彎車的相關規定。不知道哪裡有規定要先停止?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舊 2016-03-09, 05:14 P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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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n_akemi
那位少爺應該是因為公共危險罪之故,不是車禍肇責之故。

您要不要找一下判決書來看看在事故肇責上的說詞?
不曉得上次無敵大迴轉的計程車與超速賓士是怎麼判的?


高速行駛(危險駕駛)屬於公共危險罪-刑185
如果提到葉冠亨那個案子,葉冠亨是肇事主因(但他是直行車)。
一審到最高院定讞都是6年,但一二審對論罪科刑不同,
一審見解是犯(公共危險罪章)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係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判刑6年,等於一審認為若不是撞死在人行道上的人只需要判4年。

二審認為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係規定(因為不是在人行道上被撞),但是之前是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屬於加重結果犯,僅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判決6年。


本案雖非酒駕,但屬業務過失五年以下,如果也被認定是加重結果犯也是蠻慘的。

此文章於 2016-03-09 05:36 PM 被 aerocat 編輯.
舊 2016-03-09, 05:31 PM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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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aerocat
高速行駛(危險駕駛)屬於公共危險罪-刑185
如果提到葉冠亨那個案子,葉冠亨是肇事主因(但他是直行車)。
一審到最高院定讞都是6年,但一二審對論罪科刑不同,
一審見解是犯(公共危險罪章)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係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判刑6年,等於一審認為若不是撞死在人行道上的人只需要判4年。

二審認為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係規定(因為不是在人行道上被撞),但是...



葉冠亨這個案子違規迴轉垃圾車司機不知道怎麼判?
舊 2016-03-09, 05:45 P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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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GOLDHAN
轉彎車的相關規定。不知道哪裡有規定要先停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條其實有兩個爭議:
其一、沒有專用號誌時,算不算無號誌?
其二、沒有直行車時是否也要暫停?

因為不暫停如何能讓直行車先行?如何能不佔用來車道?
所以我支持從嚴認定。
舊 2016-03-09, 05:54 PM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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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Toluba
你的意思是離開停止線就可以彎了?
T車第七∼八秒車頭開始彎入對向,一直到第十秒之間都沒有停下來看
而且第八秒已經吃到對向車道

請問你覺得他是在哪個時間點做出對向無車的判斷?


前已經講過了,兩個頓點,你要是質疑他這行為違法(沒做對向無車的判斷),可以據證去檢舉他,甚至上法院去替B車駕駛辯護,"明擺著的影片"及"影片呈現出的經驗法則"你硬是要狡辯,那就據證去檢舉T車駕駛

問題是你怎麼證明他沒做對向無車的判斷? 你的證據在哪裡?
舊 2016-03-09, 05:56 P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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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葉冠亨這個案子違規迴轉垃圾車司機不知道怎麼判?


業務過失兩年.................................


大家不要吵了,
有死人所以一定上法院的,到時在組團旁聽吧。

此文章於 2016-03-09 05:59 PM 被 aerocat 編輯.
舊 2016-03-09, 05:57 P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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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gdrs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轉彎車要看多遠,轉彎車要自行保證不會和直行車撞上,這等於就是無限延伸的直線


這是你自行的解讀,也就是我前面所說的無限上綱某條款,然後忽略其他條款,
若按照你無限延伸/絕對路權的觀念,則你只要直行在某條路上,沒有任何車子可以通過你這條路上前方的所有路口,哪一條法規含有這種意義?
舊 2016-03-09, 06:04 P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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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aerocat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屬於加重結果犯...
因此,該少爺是因刑法第185條致罪,而非超速;二審時超速也僅是加重其刑罰比例。
因為全罪是以"致人於死"起訴,超速就是造成傷亡過重的主因,而非交通事故肇事主因。

不然就找判決書來看,看看有沒有寫該起與轉彎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是直行車超速?

所以,本案例中直行車超速導致轉彎車輛內乘客傷亡也該因其相關刑責辦理,最後再以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加重其刑責。
舊 2016-03-09, 06:13 PM #3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_ake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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