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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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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了... 那是因為你沒有看過整段的解釋文 所以才會認定這是針對臨檢 而不包括盤查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535 ------------------------------------------------------------------- 所以在對照我之前po的部份解釋文內容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你還會覺得上了法庭那個第四條"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有效嗎?! 最後法庭上只要開版的可以拿出警察制服很好取得 所以身著警員制服並不等於真正的警察 因此要求警察出示證件是必須的行為在搭配上解釋文 你覺得誰敗訴的機率比較高?! 此文章於 2012-12-03 05:44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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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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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好有律師陪同(不怕被電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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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共蝦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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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板橋市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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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一個稍微懂點法律的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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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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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所說的盤查,在大法官解釋中,是指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 其臨檢勤務中的盤查行為,跟第二款巡邏勤務中的檢查或盤詰行為是不同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80026&FLNO=11 不過警政署也有規定,雖然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行使職權時, 著制服或出示證件皆可。但為化解民眾疑慮,如民眾有所要求且未妨礙職權行使, 以出示證件為宜。 此文章於 2012-12-03 05:55 PM 被 Rainw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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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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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在你的釋字535後 制服包含臂章、階級章不能是證件? 證件就不會被假造? 因為有釋字535才催生了警職法 這樣解釋還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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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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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樓主的是臨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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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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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又非嫌疑犯 現行犯 身上沒帶刀械毒品 所以你知道樓主為什麼那麼嗆了吧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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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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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很多人沒在看美國影集,盤查、盤問前先出示警徽、證件是基本動最好嘛!
台灣的警察濫,不照程序來,還以為它一定是對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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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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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rank727.pixnet.net/blog/pos...%AC%AC%E4%BA%94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遇到下列狀況時,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計資料,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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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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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真的員警,願意做好你家附近的治安工作
我會尊重配合一下 打混摸魚,被罵的要死 認真執勸,卻換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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