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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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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教訓的是飼主吧
關貓甚麼事 就算狗有攻擊性 也是要找人放縱才會惹事 (只談家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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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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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下手太殘忍了....
要找也要找飼主幹麼找寵物??!! 畢竟一條生命耶!! 怎麼很多人都講得一副喔∼對啊,飼主該死所以貓活該?? 就像很多人看別人出車禍一定會說騎太快啦...沒在注意啦.. 等到哪天自己好好的開車或騎車被撞,那又該怎麼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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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以北、台北以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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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沒養寵物
雖然家裡附近半夜偶也有貓狗在叫 或許還不夠資格去說理解每天被貓狗滋擾的困擾 但看到本篇不少人為嫌犯開脫 我只覺得這社會真的病了 討厭寵物是一回事 應而做出一些回應是一回事 但是手法如此病態、殘忍 大家的選擇是回文譏諷飼主而不是撻伐嫌犯 真的讓人心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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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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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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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搞錯重點了 不知道是不是講法讓你誤會 就是因為要保護動物寵物為前提 所以飼主才是最該注意的 要不然就算判的再重,也換不回動物的生命了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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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夾縫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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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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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苦,也不能苦軍公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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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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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可憐復可悲, 前因後果都搞不清楚就可以自行腦補, 還合理化. 為反對貓狗寵物而反, 我看到的就是這些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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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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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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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的犯罪成本太低,只要裝神經病就可以免除刑責,導致犯罪者鑽法律漏洞,不顧他人與社會
個人認為要先加重刑責,並不得假釋,完成服刑後再送精神病院治療,才能有效治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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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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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新聞連結:人魔微波爐烹貓 狠煮15分鐘奪命 (內有烹貓圖片,內容血腥,膽小者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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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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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房東沒有規定不能養貓,怎麼能怪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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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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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要感謝 陽光工程師 之前在這裡貼文的功勞了. 以及那千千萬萬 養寵物帶給別人困擾飼主的貢獻. ![]() 此文章於 2012-10-21 10:35 AM 被 國慶日出操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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