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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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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克萊斯特恰奇
文章: 79
為什麼應注意為注意不是判在騎車闖黃燈的人上面?
他好歹也騎車, 且應該要注意到前燈已經變了.

這判決真夠讓人火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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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8-05, 12:3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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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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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哇,是法律人耶~~~
 
舊 2012-08-05, 12:3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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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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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



+1

我想法官做這些判決時,最少也看過交通事件裁決所的事故鑑定書吧

此文章於 2012-08-05 12:42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8-05, 12:3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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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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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crazydog
為什麼應注意為注意不是判在騎車闖黃燈的人上面?
他好歹也騎車, 且應該要注意到前燈已經變了.

這判決真夠讓人火大的.



因為闖黃燈稱不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吧

騎腳踩車的也被判有事故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舊 2012-08-05, 12:4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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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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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答辯一樣蒼白無力。

首先你的行政訴訟一定會被駁回的,根本沒有理會的必要。

其次,即使你這樣恐嚇法官,法官還是會引用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文來判決,為什麼?因為法官依法審判,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你到哪裡申訴都一樣。


再來,大部分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除了少數作出錯誤反應的之外,被告多是在無法反應時間內發現對方的,因為如果被告在能夠反應的時間內發現對方還撞上去,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真正的關鍵在於是否「客觀上無法預見」,這才是重點。

一件車禍事故中,警方需製作相關大量的文書,包括: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其中現場圖警方會描繪雙方位置、距離,包含煞車痕跡等(如果有的話),這些資料都是必備的,更別說事後可能送鑑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跟運氣好有調到的監視錄影畫面。

所以法官...


講的好像很嚴謹,可是司法體系給人民的觀感就是
舊 2012-08-05, 12:4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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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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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民生路跟文化路那邊路口很大一條...我不懂自行車有啥好搶黃燈的...重機猛加速都不見得有辦法在黃燈轉紅時飆過去...

而且還選在晚上搶黃燈...如果沒有足夠讓其他用路人可以明顯注意的反光設備...那真的是拿自己的命在開玩笑!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法官面前舉起拳頭...然後突然間K他一拳...然後跟他說...................你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已經看到拳頭了不是!?

此文章於 2012-08-05 12:56 PM 被 maskedrider555 編輯.
舊 2012-08-05, 12:54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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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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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他們那些人(深文周納的法官)就是太少遇到爭到底的人,就算有網友說的好像內行的,但是上訴一定是可以吧!上訴到底,讓那些人知道不是自己說了算。
舊 2012-08-05, 12:56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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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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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62
去查法官開哪台車,然後依樣畫葫蘆去撞他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2-08-05, 12:59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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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f52017
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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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民生路跟文化路那邊路口很大一條...我不懂自行車有啥好搶黃燈的...重機猛加速都不見得有辦法在黃燈轉紅時飆過去...

而且還選在晚上搶黃燈...如果沒有足夠讓其他用路人可以明顯注意的反光設備...那真的是拿自己的命在開玩笑!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法官面前舉起拳頭...然後突然間K他一拳...然後跟他說...................你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已經看到拳頭了不是!?

有錢有勢的話,髮冠也只能鼻子摸摸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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瞇了一下代表我還在意
旺了兩聲代表我會離去

古拉豹的紙模型倉庫 - 阿弘專區~~
舊 2012-08-05, 12:5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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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RORO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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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引用:
作者josetsun
講的好像很嚴謹,可是司法體系給人民的觀感就是



公務員處事邏輯便是按法條做事
所以不用期待他們會天外飛來一筆(會收錢的除外)

基本上我是認為大部份台灣民眾對於法條應用邏輯並無概念
思考邏輯又不按法條的規則來作戰
下場當然就………


像之前談颱風外送
有人拿「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的「吊掛作業」說:
同樣的機車操作也可比照辦理…orz

PIZZA店是「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嗎?
外送是「吊掛作業」嗎?

最重要的「工作場所」定義也沒搞清楚(那是有明確定義的)

法條不對、施行的地點、對象也不對,等同拿明朝的劍要去斬清朝的官

此文章於 2012-08-05 01:04 P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舊 2012-08-05, 12:5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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