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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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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路邊
文章: 340
狼師終身禁止任教並沒有違憲喔
違憲的是行為不檢 終身禁教的這個條款
狼師條款≠行為不檢調款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f_ART_ID=404285

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2012/07/2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劣師條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違憲,但「終身不能再任教職」過度限制工作權而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至於教師法的「狼師條款」規定老師犯性侵案被判刑確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限制,不受七○二號解釋影響。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天指出,教育部一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各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判定這些行為可改正,未來可再適任教師,會研議合理再聘任的時間及條件。

教育部統計,教師法一九九五年公布以來,共有兩百零七件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或不續聘的案件,原因包括性騷擾、論文抄襲、主導考試作弊或嚴重體罰等;其中性騷擾案件超過一半,老師都是永不錄用。

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是北部一所高中的吳姓老師,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女生懷孕、墮胎。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姓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夠具體,例如婚外情等情節輕微,甚而不會再犯的情形,犯錯的老師仍被剝奪終身任教權,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傾聽聲請人的部分心聲,認為限制有損師道的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扼殺他改正的機會,影響他的人格發展;如果犯錯的老師能夠自省自新,重返教職,對學生及社會來說,也體現了教育真諦。
     
      

此文章於 2012-07-28 09:06 AM 被 瑞緋 編輯.
舊 2012-07-28, 09:04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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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緋離線中  
VincentD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紹興師爺
行為不檢不算太模糊
狼師的再犯率很高
為了保護弱勢學童,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並無不妥


"行為不檢" 不算太模糊???
喝醉酒睡倒在路邊、開車闖紅燈、超速、外遇等
這些算不算行為不檢
還有前一陣子不是一堆台大政大教授涉及假發票
這算不算是行為不檢
當然是...
但要因為這些剝奪他"終生"的任教權力 有沒有違背比例原則??
 
舊 2012-07-28, 10:27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ncentDX離線中  
tgyhuj
Basic Member
 
tgyhuj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這號解釋主要是針對明確性原則下去審查,而後則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條很死,尤其是真對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審查更是特別嚴謹
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判斷標準為何應加以明確
大法官工作僅審查法條的原理原則問題,並不會去管當事人是否違法
畢竟那是法官那時候就該去搞定的問題,如果法官認為法條可能違憲
當初就該停止訴訟程序申請釋憲來解決,然後使立法者可盡快修法

此文章於 2012-07-28 12:13 PM 被 tgyhuj 編輯.
舊 2012-07-28, 12:07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gyhuj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以這案例來說的話我是支持法官的解釋的

致於已婚高中老師和大學生發生關係
我搞不懂學校有什麼立場來開除這位老師
舊 2012-07-28, 12:13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ng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Ming
以這案例來說的話我是支持法官的解釋的

致於已婚高中老師和大學生發生關係
我搞不懂學校有什麼立場來開除這位老師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舊 2012-07-28, 12:18 P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otommy離線中  
tgyhuj
Basic Member
 
tgyhuj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其實這號解釋,對有學過法律的來看的確沒啥爭議性,但對普遍非法學人士或沒讀過法律
的一般民眾其社會通念有很大落差

以大家都碰的到的交通問題來作說明

例如:違反交通者處罰鍰1萬,但違反何種必須要處罰鍰1萬?
你我就無法知道也因不知道而無有個預期心理去避免這問題
因為違反交通的相關行為多樣化其裁罰程度理應也相對不同
故這樣就是明確性原則跟比例原則的問題所在


明確性原則包含人民可理解,可預見,法院可審查,如對於人民用以這種無法預見
無法理解,來對人民處罰,無法事先讓人民得知迴避豈能讓人民信服?

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標準在哪?大庭廣眾放屁?摳腳?挖鼻屎?還是沒洗澡?
或者是說隨意亂丟垃圾?不做垃圾分類?

這就是本號解釋的問題所在,大法官審查標準不會先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審查法條,畢竟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且結果影響全國人民,如果已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
審,而非客觀去審查,我不敢想像往後審查出來的法條會怎樣(雖然很多解釋也有問題)
舊 2012-07-28, 12:56 P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gyhuj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Ming
以這案例來說的話我是支持法官的解釋的

致於已婚高中老師和大學生發生關係
我搞不懂學校有什麼立場來開除這位老師


如果那個大學生是你女兒也ok嗎
舊 2012-07-28, 12:58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chaotommy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那邱毅怎麼沒被開除?@@


如果這次的案例是碰任教學校的學生.....
我是支持拔掉

但這次女方是其他大學的已成年的學生
這應該算是個人私生活和任教並無關係

道德大旗..........
舊 2012-07-28, 03:41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ng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如果那個大學生是你女兒也ok嗎

成年了.......你能怎麼辦

重點是還可能被告妨礙家庭,不低調點要鬧大
似乎傷害更大不是嗎?

就算是我小孩,我也沒資格去要求學校開除教師
舊 2012-07-28, 03:48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ng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Ming
那邱毅怎麼沒被開除?@@


如果這次的案例是碰任教學校的學生.....
我是支持拔掉

但這次女方是其他大學的已成年的學生
這應該算是個人私生活和任教並無關係

道德大旗..........

你這樣可以扯很久...

按照你這樣的說法
如果有別的學生/老師有樣學樣
來個幾對 社會觀感會不太好

有些事情在桌底下就算了
曝光就難橋了
當然有實力/靠山/高手指點的不算在內
舊 2012-07-28, 03:5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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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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