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路邊
文章: 340
|
狼師終身禁止任教並沒有違憲喔
違憲的是行為不檢 終身禁教的這個條款 狼師條款≠行為不檢調款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f_ART_ID=404285 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2012/07/2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劣師條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違憲,但「終身不能再任教職」過度限制工作權而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至於教師法的「狼師條款」規定老師犯性侵案被判刑確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限制,不受七○二號解釋影響。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天指出,教育部一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各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判定這些行為可改正,未來可再適任教師,會研議合理再聘任的時間及條件。 教育部統計,教師法一九九五年公布以來,共有兩百零七件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或不續聘的案件,原因包括性騷擾、論文抄襲、主導考試作弊或嚴重體罰等;其中性騷擾案件超過一半,老師都是永不錄用。 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是北部一所高中的吳姓老師,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女生懷孕、墮胎。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姓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夠具體,例如婚外情等情節輕微,甚而不會再犯的情形,犯錯的老師仍被剝奪終身任教權,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傾聽聲請人的部分心聲,認為限制有損師道的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扼殺他改正的機會,影響他的人格發展;如果犯錯的老師能夠自省自新,重返教職,對學生及社會來說,也體現了教育真諦。 此文章於 2012-07-28 09:06 AM 被 瑞緋 編輯.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
引用:
"行為不檢" 不算太模糊??? 喝醉酒睡倒在路邊、開車闖紅燈、超速、外遇等 這些算不算行為不檢 還有前一陣子不是一堆台大政大教授涉及假發票 這算不算是行為不檢 當然是... 但要因為這些剝奪他"終生"的任教權力 有沒有違背比例原則??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
這號解釋主要是針對明確性原則下去審查,而後則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條很死,尤其是真對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審查更是特別嚴謹 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判斷標準為何應加以明確 大法官工作僅審查法條的原理原則問題,並不會去管當事人是否違法 畢竟那是法官那時候就該去搞定的問題,如果法官認為法條可能違憲 當初就該停止訴訟程序申請釋憲來解決,然後使立法者可盡快修法 此文章於 2012-07-28 12:13 PM 被 tgyhuj 編輯.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
以這案例來說的話我是支持法官的解釋的
致於已婚高中老師和大學生發生關係 我搞不懂學校有什麼立場來開除這位老師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
其實這號解釋,對有學過法律的來看的確沒啥爭議性,但對普遍非法學人士或沒讀過法律
的一般民眾其社會通念有很大落差 以大家都碰的到的交通問題來作說明 例如:違反交通者處罰鍰1萬,但違反何種必須要處罰鍰1萬? 你我就無法知道也因不知道而無有個預期心理去避免這問題 因為違反交通的相關行為多樣化其裁罰程度理應也相對不同 故這樣就是明確性原則跟比例原則的問題所在 明確性原則包含人民可理解,可預見,法院可審查,如對於人民用以這種無法預見 無法理解,來對人民處罰,無法事先讓人民得知迴避豈能讓人民信服? 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標準在哪?大庭廣眾放屁?摳腳?挖鼻屎?還是沒洗澡? 或者是說隨意亂丟垃圾?不做垃圾分類? 這就是本號解釋的問題所在,大法官審查標準不會先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審查法條,畢竟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且結果影響全國人民,如果已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去 審,而非客觀去審查,我不敢想像往後審查出來的法條會怎樣(雖然很多解釋也有問題)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如果那個大學生是你女兒也ok嗎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
引用:
那邱毅怎麼沒被開除?@@ 如果這次的案例是碰任教學校的學生..... 我是支持拔掉 但這次女方是其他大學的已成年的學生 這應該算是個人私生活和任教並無關係 道德大旗..........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
引用:
成年了.......你能怎麼辦 重點是還可能被告妨礙家庭,不低調點要鬧大 似乎傷害更大不是嗎? 就算是我小孩,我也沒資格去要求學校開除教師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你這樣可以扯很久... 按照你這樣的說法 如果有別的學生/老師有樣學樣 來個幾對 社會觀感會不太好 有些事情在桌底下就算了 曝光就難橋了 當然有實力/靠山/高手指點的不算在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