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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以後超速都要用公共危險罪起訴才是?!


如果你都是一般道路當無限速,油門一拜到底,

那是有可能會被用公共危險罪移送!
     
      
舊 2012-06-07, 11:25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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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er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muq643
這個判決本來就很有問題
酒駕.一堆人都有過
為啥酒駕那麼容易肇事
那是因為喝酒以後
開車的人對於速度 會比較無感
就算你開車的時後打開窗戶也沒用
你的腳就是會不知不覺加速
因為你怎麼開都會覺得很慢.
其實那是自己的感覺變遲鈍而不自覺
唯一的辦法.就是緊盯著時速表.
不然10個酒駕的.幾乎10個都超速.
那是因為他超速了他自己也不知道
對於發生事情的及時反應也會比較慢.
而劃同心圓.跟走直線.根本就測不出這種東西


你以為生理檢測好過??

你喝酒測測看吧!!!
 
舊 2012-06-07, 11:3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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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這樣扯沒完
限速60公里的道路, 開61公里真的比較危險嗎?
等紅綠燈時壓線超過1公分, 真的會危害交通安全嗎?
怠速時間長達181秒, 真的會製造比較多的空氣汙染嗎?


之所以要訂定標準, 就是為了讓大眾有遵循的依據
而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視情況而定


再說明一次, 大多數人都把行政罰與刑罰混為一談
行政罰(秩序罰)跟刑罰規範的內容與目的都有所不同, 也是分別成立
違反行政罰不一定違反刑罰, 反之亦然, 只是很多情況是同時構成處罰要件

行政罰的目的是在維持社會秩序, 它是不問是否造成他人權利受損
只要違反規定, 無論故意或過失甚至不知情都要罰
因此酒駕只要超過標準就要罰, 這是一點疑義都沒有
這個案件也是一樣要依照相關罰則處以罰鍰、扣留車輛、吊扣駕照


而刑法主要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成立與否的要件十分嚴格
因為會直接涉及自由權的剝奪, 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夠成立
如果是酒駕使人受傷, 那也一點疑義也沒有, 依相關法規就是加重其刑
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 它規範的是可能發生或正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
這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 因此在審查是否構成這個要件就必須更加仔細


因此在認定上能不能直接以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 這是很有疑義的
也如其他人說的, 每個人對酒精反應不同, 是否能單以此認定足以產生公共危險, 這是個問題
因此必須就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而且, 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這點在刑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都沒有規定
能夠查到的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裁罰基準跟細則上, 但也都只有規定0.25毫克以上要罰
但道安規則跟這個裁罰基準都不是法律, 只是讓行政機關在處罰時有個依據的命令或行政規則
在拘束行政機關超過酒精濃度開罰或移送這些行政程序上, 依大法官解釋是沒有問題
但能不能以這個命令或行政規定拘束位階更高且不相隸屬的刑法, 就是很大的問題


所以, 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絕不是構成公共危險罪的要件, 還必須透過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才是
甚至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是否一定要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在相關法律上也沒有直接規範
這個只是行政機關 "認定" "可能" 成立公共危險罪嫌移送的一個作業標準而已
舊 2012-06-07, 01:1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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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巴豆妖
*停權中*
 
巴豆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舊 2012-06-07, 01:47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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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而刑法主要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成立與否的要件十分嚴格
因為會直接涉及自由權的剝奪, 所以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夠成立
如果是酒駕使人受傷, 那也一點疑義也沒有, 依相關法規就是加重其刑
但以公共危險罪來說, 它規範的是可能發生或正在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行為
這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 因此在審查是否構成這個要件就必須更加仔細

..


這樣還是扯沒完, 如你所說, 每個人體質不同, 有的人喝了酒之後其實行為都還是很正常.

因此, 根據你的說法, 根本不該有 "酒駕駛人受傷就加重其刑" 的概念,
因為 酒駕 跟 使人受傷 未必有關連, 不是嗎?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人是因為喝酒導致影響他的行為能力, 所以才使人受傷, 還是這個人無論有沒有喝酒, 都使人受傷??
舊 2012-06-07, 08:0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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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這樣還是扯沒完, 如你所說, 每個人體質不同, 有的人喝了酒之後其實行為都還是很正常.

因此, 根據你的說法, 根本不該有 "酒駕駛人受傷就加重其刑" 的概念,
因為 酒駕 跟 使人受傷 未必有關連, 不是嗎?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人是因為喝酒導致影響他的行為能力, 所以才使人受傷, 還是這個人無論有沒有喝酒, 都使人受傷??



你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因為現行法規直接認定酒駕使人受傷是有一定因果關係, 並明文規定了
且酒駕使人受傷也造成他人身體法益的實質侵害了, 因此有理由可以認定有一定因果關係


但酒駕是否一定構成公共危險的問題我上面已經講很多了
最重要的因素是, 相關法規根本沒明文規定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構成公共危險
只規定如果因酒精而影響駕車, 可以成立公共危險罪
就立法本意來說, 根本沒提到一個實際標準, 如果不勝酒力, 0.1毫克其實也能成立公共危險
因此就可以得知, 0.5毫克只是一個警察執法的一個移送標準, 屬於行政規則或命令
並不是刑法上有明確定義的公共危險標準, 也未授權, 因此不能單以此認定必然構成公共危險


另一是公共危險是一個尚未實際侵害他人法益的實質侵害, 是一個預防性的規定
但什麼程度構成公共危險? 只要酒精濃度超過0.5毫克就可能構成潛在危險嗎?
如果酒精濃度0.28, 在人多市區駕車; 跟酒精濃度0.5, 在無人鄉間駕車
兩者只有後者構成必然公共危險, 而前面的潛在危險就必然較低嗎?
因此酒精濃度是一個具體的參考值, 但不是唯一的衡量條件, 必須參酌其他狀況


總合來說, 現行法律對於酒駕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並未認定必然有因果關係
實務上也是未必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通過生理測試而判無罪的例子早不是第一起了
但必須再強調, 行政罰跟刑罰是分開成立分開科處的
刑罰判無罪, 行政罰的罰鍰、扣留車輛、吊扣駕照, 該罰的還是一樣不少


那要如何解決這類民眾認為不合理的問題, 簡單的說就是修法
在刑法中授權酒駕的認定條件, 符合條件就以公共危險論處
但這樣一來, 不但酒精濃度高的成立公共危險罪的機會變高
連酒力不好的人都很有機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會不會引起另一種反彈就很難說了.
舊 2012-06-07, 08:5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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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MrHermes
*停權中*
 
MrHerm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酒精對每個人的影響都不同, 同樣喝三杯酒, 有的人會發酒瘋, 有的人就跟沒喝一樣,
酒精會降低判斷力沒錯, 但精神不濟也會吧? 吃藥也會吧? 那可以判公共危險罪嗎?
舊 2012-06-07, 09:1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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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再說明一次, 大多數人都把行政罰與刑罰混為一談
行政罰(秩序罰)跟刑罰規範的內容與目的都有所不同, 也是分別成立
違反行政罰不一定違反刑罰, 反之亦然, 只是很多情況是同時構成處罰要件...........




酒駕一罪兩罰 法官聲請釋憲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行政罰法去年11月8日修正,因溯及既往,造成修法前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緩起訴且服完義務勞務的民眾,還要再補繳違規罰款的差額;苗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違反憲法「同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希望宣告新法違憲.......
舊 2012-06-07, 09:2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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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酒駕一罪兩罰 法官聲請釋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2.htm?Slots=BSo)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行政罰法去年11月8日修正,因溯及既往,造成修法前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緩起訴且服完義務勞務的民眾,還要再補繳違規罰款的差額;苗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違反憲法「同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希望宣告新法違憲.......


一事不二罰是指同一行為不處以兩次的處罰, 和行政罰與刑法分別科處是兩種概念

行政罰及刑罰, 是分開成立、分開科處的, 可能只成立其一, 也可能兩種都成立
而當兩種都成立時, 性質相同的處罰會有競合關係, 只處以較重的一種, 因此以刑罰科處

但行政罰之其他部分, 如扣留車輛、吊扣駕照等還是必須執行, 並不因為處以刑罰而免除.
舊 2012-06-07, 10:5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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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感謝您對行政罰與刑罰的說明。在未修法之前,這兩者可能同時成立,分別科處。

那問題來了,如造成民眾認知落差與觀感不好,不是該推動修法嗎。該法官為何聲請釋憲呢。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2-06-07, 11:4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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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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