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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
*停權中*
 
Dragon 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引用:
作者E.A.G.Y.O.O
出來可申請國賠.

應該不行
只是羈押期限到了不能再押而已
判決還沒定獻
     
      
舊 2012-05-18, 01:24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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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司法果然是笑話...

沒證據的案子法官能判8次死刑
很好!

但是我不相信他沒涉案!

只不過沒錄影錄音與白紙黑字寫:我有幹了這票。的證據而已
 
舊 2012-05-18, 02:2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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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司法果然是笑話...

沒證據的案子法官能判8次死刑
很好!

但是我不相信他沒涉案!

只不過沒錄影錄音與白紙黑字寫:我有幹了這票。的證據而已


要取得白紙黑字還不簡單
用電擊棒電你的下體
讓你站在冰塊上
用濕毛巾蓋臉然後澆水

連甘迺迪是不是你殺的, 你都會承認了....
舊 2012-05-18, 02:3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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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duf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就像以現今機車排放第5期的標準,去規範幾年前的二行程機車一樣!
是司法問題?還是偵查問題?
舊 2012-05-18, 02:35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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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離線中  
duf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要取得白紙黑字還不簡單
用電擊棒電你的下體
讓你站在冰塊上
用濕毛巾蓋臉然後澆水


那麼明顯的電擊傷痕及凍傷痕跡與肺部積水...
如果你當刑警,我看你會被告死?
電視不要看太多,就算電視看太多也不要想太多!
還記得
當年羅福助第一次出馬選立委,鐵虎等人開著車拿著槍去掃羅的服務處,事後找到鐵虎棄置的作案用車,只見車上油箱蓋及油箱附近被打出一堆彈孔,就知道鐵虎也是電視看太多了...搞笑啊!

此文章於 2012-05-18 02:46 PM 被 duff 編輯.
舊 2012-05-18, 02:4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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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離線中  
hsinyic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六月廿四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如果沒涉案幹嘛逃亡
應該只是情節輕重的問題?
舊 2012-05-18, 02:47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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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c2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要取得白紙黑字還不簡單
用電擊棒電你的下體
讓你站在冰塊上
用濕毛巾蓋臉然後澆水

連甘迺迪是不是你殺的, 你都會承認了....


這也太不"科學"了吧,只要派人輪流陪你泡茶聊天,讓你坐在椅子上三天三夜不睡覺不上廁所,不要說甘迺迪了,要說林義雄和劉邦友官邸血案都是你幹的也沒問題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2-05-18, 02:4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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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cmwang
這也太不"科學"了吧,只要派人輪流陪你泡茶聊天,讓你坐在椅子上三天三夜不睡覺不上廁所,不要說甘迺迪了,要說林義雄和劉邦友官邸血案都是你幹的也沒問題 ....

連隔壁小狗阿花懷孕都是你幹的都會承認
舊 2012-05-18, 02:51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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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離線中  
hba1c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你是說李師科嗎?

看到你提李師科我就查了一下.

引用:
作者wikipedia
在被捕後,李師科告訴記者,因為他「看不慣社會上的許多暴發戶,經濟犯罪一再發生,所以早就想搶銀行。」

看來, 30年前的社會跟現在根本差不多嘛.
舊 2012-05-18, 02:5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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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a1c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司法果然是笑話...

沒證據的案子法官能判8次死刑
很好!

但是我不相信他沒涉案!

只不過沒錄影錄音與白紙黑字寫:我有幹了這票。的證據而已

引用:
作者duff
就像以現今機車排放第5期的標準,去規範幾年前的二行程機車一樣!
是司法問題?還是偵查問題?



也不是說沒證據>而是這證據是有問題的
而且這案子從頭到腳問題都很多
但是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這條傳聞法則

[ 刑事訴訟法159-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當年黃春棋、陳憶隆向檢察官咬出共犯徐自強
而檢察官認定二人證言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於是就有證據能力
法官也據此判徐自強為共同正犯

看出問題在哪了嗎?
當年這條出了之後
只要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檢察官信了就是有證據能力
被告想要交互詰問(跟對質差不多)證人也沒辦法
而共同被告之間對彼此也是證人
只要有人想拖你下水
用這一條的規定就可以讓你百口莫辯

後來釋字582才會強制要求交互詰問與有罪證言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事實上傳聞法則在外國的規定至少都一整個篇章的
當年修法的立委卻只用5條就把它完成
結果就是這般漏洞百出
所以小弟前面才說
也順便跟當年修法的立委求償
舊 2012-05-18, 03:01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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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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