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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eccctw
陳女等4人遭檢方依加重強盜罪起訴,合議庭審理認為,陳女等人坦承犯行,並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改依恐嚇取財罪判刑陳女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其餘3人判7個月,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該案以 非告訴乃論 改成 告訴乃論罪,所以可以 緩刑

搶銀行 殺人 不可能改成 告訴乃論罪


被害人有被控制行動耶!!


原來這樣只算恐嚇取財???


一群人圍毆被害人...然後強取五萬元.......只判6~7個月並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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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方式致被害人心生恐懼,進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稱為「恐嚇取財罪」,由於被害人乃置於加害人之暴力脅迫下或以將來之危害通知,至受害人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物,此種行為雖未達不能抗拒之狀態(若不能抗拒則可能構成強盜或搶奪罪),但已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故仍構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恐嚇取財有時會跟擄人一併發生,參考以下條款的不同。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8-1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此文章於 2012-04-03 05:56 PM 被 aaaa88 編輯.
舊 2012-04-03, 05:5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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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還是牛奶妹好,不但有圖有真相,還有影片佐證
 
舊 2012-04-03, 05:5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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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離線中  
88space8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96
這個好像在哪篇有看到便當?
拍的尺度相當的那個A, 主角還忍得住以算是畜生不如的等級了.

此文章於 2012-04-03 06:09 PM 被 88space88 編輯.
舊 2012-04-03, 06:0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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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space88離線中  
cesarlin
Advance Member
 
cesar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aaaa88
被害人有被控制行動耶!!


原來這樣只算恐嚇取財???


一群人圍毆被害人...然後強取五萬元.......只判6~7個月並可緩刑......



最主要是當事人已經跟被告在民事上和解了,所以這種狀況一定是從輕判刑的。

一方面當事人已經有得到補償,一方面台灣的監獄真的塞不下了,所以結果就是這樣了。

其實台灣應該引進House Arrest的制度,把輕犯關在家裡。
舊 2012-04-03, 06:15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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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lin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31
引用:
作者cesarlin
最主要是當事人已經跟被告在民事上和解了,所以這種狀況一定是從輕判刑的。

一方面當事人已經有得到補償,一方面台灣的監獄真的塞不下了,所以結果就是這樣了。

其實台灣應該引進House Arrest的制度,把輕犯關在家裡。


這種搞仙人跳的

應該抓進去關才會怕

現在緩刑

過陣子可能又有精蟲衝腦的會上勾

此文章於 2012-04-03 06:19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2-04-03, 06:1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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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marinese six
*停權中*
 
marinese s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B76202023
什麼時候師大墮落成這樣...
我考大學的時候, 師大保障就業, 非常熱門; 他們的英語系排名比台大外文還高


以後當老師,直接勒索學生
舊 2012-04-03, 06:17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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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e six離線中  
calo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引用:
作者cesarlin
最主要是當事人已經跟被告在民事上和解了,所以這種狀況一定是從輕判刑的。

一方面當事人已經有得到補償,一方面台灣的監獄真的塞不下了,所以結果就是這樣了。

其實台灣應該引進House Arrest的制度,把輕犯關在家裡。

重犯都處決,空出來的位置留給輕犯
這樣不是更好嗎?
舊 2012-04-03, 06:18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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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r離線中  
cesarlin
Advance Member
 
cesar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cys070
這種搞仙人跳的

應該抓進去關才會怕

現在緩刑

過陣子可能又有精蟲衝腦的會上勾


緩刑只是不執行而已啊,如果在緩刑結束前再犯,那就會連緩刑的刑期一併執行了。

引用:
作者calor
重犯都處決,空出來的位置留給輕犯
這樣不是更好嗎?


這就是很大的議題了,講下去會講不完,到時候又變成死刑廢除的問題,對您這句話,我的想法是不一定更好,有可能比較簡單,而House Arrest是不錯的方案,不一定比較簡單,不過有可能比較好。
舊 2012-04-03, 06:2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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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lin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31
引用:
作者cesarlin
緩刑只是不執行而已啊,如果在緩刑結束前再犯,那就會連緩刑的刑期一併執行了。



我當然知道

這種疑似在外賣

因為學生身份就討到便宜

不會真心悔改(學校也不知道有沒有開除)

假如是社會人士給人仙人跳

又壓人取錢

看看會不會有這種待遇
舊 2012-04-03, 06:2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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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這種水平,也有人心動~~~~~~~~~~~~~

我寧願去上電線桿。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2-04-03, 06:2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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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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