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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引用:
作者skyang
3.跑到防波堤附近衝浪,就跟開車去off road,車子卡住了,也要申請國賠,那是不是台灣所有馬路缺口都要有禁止OFF ROAD標誌


問題就出在管理局把靠近消波塊附近規劃為衝浪區
     
      
舊 2012-02-01, 12:2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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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42wood
問題就出在管理局把靠近消波塊附近規劃為衝浪區


同理 馬路也是政府規劃鋪設 車禍一律國賠?
 
舊 2012-02-01, 12:34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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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離線中  
globemai
Major Member
 
globem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審判案件是先程序後實體
被害人是否符合程序(也就是是否法條的要件)
不符合法院就是駁回,依照這個案件一定是符合要件才會進入實體的審判階段

國賠法第三條要件:
1.需為公有公共設施:
其中公有公共設施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時,無論系以「委託機關」或「受託之民間機構」
的名義提供物資或勞務,因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至人民受損害時,皆由
委託機關負賠償責任。
所以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委託藍洋企業社管理,所以是由管理處負賠常責任
如果藍洋企業社有重大過失的話,管理處可依國賠法第三條第二項對藍洋企業社有求償權。

2.需為公有功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判斷標準通說是採「客觀說」即不問管理者是否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公有公共設施有瑕疵而導致損害事故,即足當之。

3.需有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

4.需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自客觀的角度判斷,因公共設施欠缺管理而發生損害,而如無該等欠缺,則不發生損害,則欠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無須為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縱有自然災害或被害人行為的介入,亦不影響關係的存在。

國賠法的問題,我在課堂上有聽老師說過
立法者是採「國家代位責任」、「國家自己責任」,所以法條就定的比較寬
而法官依法審判,面對這麼寬鬆的法條,所以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當然法官審判案件時是自由心證
而這個案件是由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做審判,自然比一位法官的審判來的嚴謹

我法學底子淺但我只是就法論法,如果版上有法律專長的話可以幫忙更正

此文章於 2012-02-01 01:06 PM 被 globemai 編輯.
舊 2012-02-01, 01:02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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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離線中  
42wo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引用:
作者st202
同理 馬路也是政府規劃鋪設 車禍一律國賠?


閣下國文造詣和邏輯推演非凡人所及

我甘拜下風

服了你!
舊 2012-02-01, 01:23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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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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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42wood
問題就出在管理局把靠近消波塊附近規劃為衝浪區

從GOOGLE空照圖看,面寬有400公尺以上,扣掉離消波塊近的100公尺,也有300可以玩

另外家屬也沒有要求廢除該衝浪區的規劃,可見畫這個區域並不是問題所在

另外依據港澳濱海遊憩區經營水域活動 申請書
申請項目:□衝浪C區(烏石港北堤至港澳溪) □獨木舟區
□衝浪D區(阿拉伯別墅至金斗公)

並沒有只畫出一個小區域給他玩
舊 2012-02-01, 02:0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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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ng離線中  
globemai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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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skyang
另外依據港澳濱海遊憩區經營水域活動 申請書
申請項目:□衝浪C區(烏石港北堤至港澳溪) □獨木舟區
□衝浪D區(阿拉伯別墅至金斗公)

並沒有只畫出一個小區域給他玩


這個問題判決書是這樣寫得
被上訴人雖辯稱伊已在港澳濱海遊憩區遊客主要進出動線地點,以醒目告示牌公告「港澳濱海遊憩管理作業要點」及「活動分區座標」等注意事項1 排4 面,清楚標示衝浪區範圍,
就告示牌或公告等之設置並無欠缺云云。惟依交通部93年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水域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及建立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被上訴人於港澳濱海遊憩區雖設立「港澳濱海遊憩區管理區管理作業要點」、「港澳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公告」及二則「公告」,
有照片可稽,但其公告內容,僅對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詳為記載,卻對危險性更高之衝浪活動,全無記載其應行注意之事項,以資警示在該水域衝浪之遊客。

可見被上訴人非無立牌警示之能力,乃被上訴人於案發前未依前揭交通部所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設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即難認其對該衝浪區之設置為無欠缺。

此文章於 2012-02-01 03:05 PM 被 globemai 編輯.
舊 2012-02-01, 03: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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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離線中  
skyang
Major Member
 
sky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globemai
這個問題判決書是這樣寫得
...

好貴的牌子,246萬台幣 .
依空照圖,該員有400公尺以上的沙灘面寬可以選擇當作衝浪的終點,卻跑到消波堤當終點,遠離其他人可視範圍,這個責任不是更大?
依車禍比例來判斷賠償金的慣例,我也看不出少掛一面牌子需要246萬台幣
舊 2012-02-01, 03:4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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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ng離線中  
barry68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globemai
審判案件是先程序後實體
被害人是否符合程序(也就是是否法條的要件)
不符合法院就是駁回,依照這個案件一定是符合要件才會進入實體的審判階段

國賠法第三條要件:
1.需為公有公共設施:
其中公有公共設施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時,無論系以「委託機關」或「受託之民間機構」
的名義提供物資或勞務,因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至人民受損害時,皆由
委託機關負賠償責任。
所以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委託藍洋企業社管理,所以是由管理處負賠常責任
如果藍洋企業社有重大過失的話,管理處可依國賠法第三條第二項對藍洋企業社有求償權。

2.需為公有功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判斷標準通說是採「客觀說」即不問管理者是否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公有公共設施有瑕疵而導致損害事故,即足當之。

3.需有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

4.需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


借引用一下
判決文有指出業者自認只保沙灘險,所以是真的可以保險的,而通常會保全險,現在風管處規定業者要向自治會申請的保額也是兩百萬,如果當初業者有保海上保險,就不會搞到這樣,跟業者租借風浪板居然保沙灘險,被訴方在辯訴中也說是死者自己去消波塊的,可想而知尚未訴諸司法時應也是這樣說,誰能不火...
更何況風管處只是辯稱,而業者也說常人不會去消波塊那邊,縱是新手,熟手也不會靠近吧,為何聯結要標明是消波塊堆衝浪?兩者的說辭都無證明,除非你也是在那邊衝浪並有看到他常常這樣做?當然我只是猜想...
警告牌如果一點作用也沒有,那全世界的牌子都可以收起來,每種牌子都有其功用,我不知道死者到底完多久,我也知道也許大家都不正看其一眼,但只要看一眼,自救的成功率就很高了,
還有上午10點不見人影,友人向其租借業者求援,業者回覆去消波塊找,下午一點再次要求,業者才派人去找,下午3點尋獲,整整5小時...我也有看潘郭警訊時說他會去比較外海,我有去看阿翰的網誌,他說那邊的確危險,文中也有指出阿翰的網誌裡說朋友有在堤防看他在消波塊前,有問他要不要幫忙,這裡我是持保留態度的,但既然要成為證據,卻只有說阿翰的網誌上等等,實是無法成為證據,我也希望他成為證據!
法官如果不依法判例,是會引來公憤的,反之亦有不滿,既然以上種種皆無法成為證據,法官當然只有依法判例,這是兩造互辯引導至此,我不認為這樣的法官是恐龍
再者就算以上證據辯方勝訴,我個人覺得光是業者只保沙灘險,讓再訴人拿不到該有的,這樣也說不過去吧! 所以我覺得你的標題應該和緩一點,當然這是你的自由
如果判決文中的傳聞都可以是證據,那我們也不需要法律了,對嗎?
真的恐龍法官是因為量刑太輕,現行犯交保這些才是,不要已偏蓋全.


新聞下的標題根本就是錯置本末,這個案例絕不是無警語衝浪溺斃的國賠理由而已。申請國賠本來就是國人的權益,家屬爭取自己權益是對的,不應受到網友如此批評。
就談談告示牌。
國賠與否在於公家機關的公務員是否有疏失。判決文中曾指出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辯稱就算有『按照規定設置告示牌』死者自信泳技高超,就算看了告示牌中的警語與資訊,對死者也是無用的。
這樣是代表著被上訴人,我們偉大的公務員,沒有按照規定設置告示牌,出了事還想:好險今天死的是游泳健將...可以用來模糊失職的焦點!
大多數人為什麼不是追究我們偉大的公務員官僚,而是一昧的罵爭取自己權益的家屬?

法官也指出告示牌中的相關資訊對於衝浪者是保命的必要資訊,也因此才會規定必須在規範的衝浪區中設立告示牌,這樣的法官絕不是要把台灣插滿告示的恐龍。

大家去看判決全文後一定會有不同的想法,其中包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造對現場的設置與管理的說法與辯證,絕對不是所謂的『無警語衝浪溺斃 國賠246萬』那樣簡單,那是電視台拼收視的故意誤導! 原帖人Dragonda7 來自--台北, 臺灣
判決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楊凱傑
只要輸入以上三項就可搜尋到..
舊 2012-02-04, 09:07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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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68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不管人 家屬說沒人管 害死人
管了 每個都說我會自己負責 你管個屁

看颱風天之類的記者採訪就知道了
舊 2012-02-04, 11:1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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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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