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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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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上新聞吧,看這次會不會比上次那個大學生 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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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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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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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這種陰德和好心人還是留給其它人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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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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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好 某甲知道是某乙撿走,某乙就負有保管遺失物之責(這叫有權利就有義務),如果說不見了 ,某甲則可要求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而丙向乙拿取除非變成某乙要先侵占一萬元才可能成立了。 如上所言某乙是不能以自己先掉了又花3000千拿回來為理由來要求某甲的。 如果硬要扯的那樣複雜變成某乙花三千取回,實際上某甲還是只掉一萬,某乙 也只能以一萬的十分之三要求而已,最後結果就變成 某甲拿回7000 某乙先給丙3000,在向甲拿3000最後0 某丙得到3000 然後如果把805條拿掉,撿到的人還要負有保管責任,那才叫可笑,才叫真的高道德標準,大家都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1-06 10:27 AM 被 杰德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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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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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某乙並沒有該物的所有權, 所以.. 撿了又掉了.. 又被某丙撿去時, 和某乙一點關係都沒有.. 關係只存在甲丙二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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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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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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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阿,所以我前面就解釋過了.....要先成立侵佔才有可能...... 只是為了要解釋他的意見才假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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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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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指的是指這個東西現在的市價嗎?
例如這筆電當初買的時候原價3萬,但是現在已經用好幾年,賣二手價只能賣到五千, 你能拿的不是用原價算的9千,而是現在用市值算的1千5。 是這個意思嗎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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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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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一下我朋友故事好了 那位朋友就是某甲 搞丟了東西 某乙撿到又搞丟了 某丙撿到後 要了不知道多少某丙就還給某乙 某甲後來找到了某丙 那位某甲也願意向某乙付十分之三取回該價值品遭拒 到後來改說又失竊了(據傳某丙某乙兩人都想分一杯羹) 某甲憤而提告 結果敗訴 (只能證明某甲的跟某丙撿到幾乎一樣但可能部分汙損 故不能很確定證明是同一個東西) 結果到現在 一跟他提到這件就搥胸....... 此文章於 2012-01-06 12:33 P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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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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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該先問清楚在下結論吧,法律是死的,會玩的是人...... 你朋友如果能證明那是他的,就沒那些問題才是.... 但是這跟你批評民法第805條第二項的十分之三是不一樣的... 引用:
基本上是沒錯.... 此文章於 2012-01-06 02:15 PM 被 杰德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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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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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原購買價格 舉例好了~ 您遺失三萬現金(都是舊鈔) 被拾獲歸還 您可堅稱現金都是舊鈔票需折舊之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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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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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疑問!!!! 留置權還有效???? 那東西怎被對方拿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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