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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弄上新聞吧,看這次會不會比上次那個大學生 大條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2-01-06, 09:35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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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84225760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59
以後這種陰德和好心人還是留給其它人去做吧
 
舊 2012-01-06, 09:4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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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5760離線中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yaohoung2
該物品某乙遺失後 某丙歸還是向某乙提出請求權吧
對某乙來說 他已經花了三千元拿到一萬元的價值品
某甲想向某乙取回
某乙難道不能向某甲要求剩餘價值的請求權嗎?
或許說有何意願會讓某乙有歸還動機

如果照您說的要某乙的權力喪失
除非某丙直接先向某甲要求請求權

我想可能我說的不清楚讓你產生誤會..... 抱歉


您好 某甲知道是某乙撿走,某乙就負有保管遺失物之責(這叫有權利就有義務),如果說不見了
,某甲則可要求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而丙向乙拿取除非變成某乙要先侵占一萬元才可能成立了。
如上所言某乙是不能以自己先掉了又花3000千拿回來為理由來要求某甲的。
如果硬要扯的那樣複雜變成某乙花三千取回,實際上某甲還是只掉一萬,某乙
也只能以一萬的十分之三要求而已,最後結果就變成
某甲拿回7000 某乙先給丙3000,在向甲拿3000最後0 某丙得到3000

然後如果把805條拿掉,撿到的人還要負有保管責任,那才叫可笑,才叫真的高道德標準,大家都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1-06 10:27 AM 被 杰德爾 編輯.
舊 2012-01-06, 10:20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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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德爾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yaohoung2
這種十分之三 還有一種好玩法
譬如說今天某甲掉了一萬元價值品好了 而某乙撿到後又掉了 某丙撿到該一萬元價值品
某丙拿到三千元請求權
某乙拿到十分之三請求 再扣掉 還給甲大概......
當然多來幾個人....
一層一層 見者有分
某甲大概拿不回了
當然過程要保持合法
更別提某甲還可以主張那一萬元不只萬元的玩法
這十之三還有一堆很不錯的玩法 還可以留著慢慢發展

支持十分之三本來就是很笨的作法

某乙並沒有該物的所有權,
所以.. 撿了又掉了.. 又被某丙撿去時,
和某乙一點關係都沒有..
關係只存在甲丙二人之間。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2-01-06, 10:34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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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EAC212
某乙並沒有該物的所有權,
所以.. 撿了又掉了.. 又被某丙撿去時,
和某乙一點關係都沒有..
關係只存在甲丙二人之間。


對阿,所以我前面就解釋過了.....要先成立侵佔才有可能......
只是為了要解釋他的意見才假設的.....
舊 2012-01-06, 10:42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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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德爾離線中  
金正銀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
這裡的「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指的是指這個東西現在的市價嗎?

例如這筆電當初買的時候原價3萬,但是現在已經用好幾年,賣二手價只能賣到五千,
你能拿的不是用原價算的9千,而是現在用市值算的1千5。

是這個意思嗎XD
舊 2012-01-06, 10:57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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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銀離線中  
yaohoung2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杰德爾
......

我說一下我朋友故事好了
那位朋友就是某甲 搞丟了東西
某乙撿到又搞丟了
某丙撿到後 要了不知道多少某丙就還給某乙
某甲後來找到了某丙
那位某甲也願意向某乙付十分之三取回該價值品遭拒
到後來改說又失竊了(據傳某丙某乙兩人都想分一杯羹)
某甲憤而提告 結果敗訴
(只能證明某甲的跟某丙撿到幾乎一樣但可能部分汙損 故不能很確定證明是同一個東西)
結果到現在 一跟他提到這件就搥胸.......

此文章於 2012-01-06 12:33 PM 被 yaohoung2 編輯.
舊 2012-01-06, 12:2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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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oung2離線中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yaohoung2
我說一下我朋友故事好了.......
結果到現在 一跟他提到這件就搥胸.......


你該先問清楚在下結論吧,法律是死的,會玩的是人......
你朋友如果能證明那是他的,就沒那些問題才是....
但是這跟你批評民法第805條第二項的十分之三是不一樣的...

引用:
作者金正銀
這裡的「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XD

基本上是沒錯....

此文章於 2012-01-06 02:15 PM 被 杰德爾 編輯.
舊 2012-01-06, 02:1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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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德爾離線中  
minitaco
Senior Member
 
minitac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引用:
作者金正銀
這裡的「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指的是指這個東西現在的市價嗎?

例如這筆電當初買的時候原價3萬,但是現在已經用好幾年,賣二手價只能賣到五千,
你能拿的不是用原價算的9千,而是現在用市值算的1千5。

是這個意思嗎XD




應該是原購買價格

舉例好了~
您遺失三萬現金(都是舊鈔)
被拾獲歸還

您可堅稱現金都是舊鈔票需折舊之說嗎!!!
舊 2012-01-06, 05:3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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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taco離線中  
minitaco
Senior Member
 
minitac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273
引用:
作者兩隻馬
這個法還沒改,所以留置權還有效
不過東西對方已經拿走了..你還是找當初的派出所吧



疑問!!!!
留置權還有效????
那東西怎被對方拿走了????
舊 2012-01-06, 06:53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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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tac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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