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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緋
Advance Member
 
瑞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路邊
文章: 340
引用:
作者jockerangel
最近我也一直想這個問題
這當初是那個立法委員提的案,又是誰贊成通過???????????

這是有立法目的的
首先是鼓勵撿到的人把東西送交給警察局
這樣可以獲取一些報酬(當然你也可以不要)
或是等六個月後就變成你的
不然撿到直接拿去賣
除非有被監視器拍到(還要肯幫你調監視器畫面出來)
否則很難抓的到

另一方面也算是懲罰遺失東西的人
因為如果東西很貴重或重要的話
那怎麼不好好保管呢
     
      
舊 2011-10-30, 01:3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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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緋離線中  
赤狼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0
現在社會變了....撿到東西變成合法的勒索一樣,撿到越貴�**�V多,警察也不能說什麼
 
舊 2011-10-30, 01:3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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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狼離線中  
r595418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民法規定撿到東西的民眾,有權向失主要求失物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
這個大家都知道.連小朋友也知道
撿到的人因為社會道德觀.一般人不會特地去要這3成

但反過來思考
這丟掉東西的人有沒有想過
主動(甘願)提出3成的報酬
我想這個比例應該很低
如果是我掉了東西
我會先做好心理準備
不管對方會不會要這3成
我都會感謝對方

但大開獅口的例外
舊 2011-10-30, 01:5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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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954189離線中  
奶瓶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住我家
文章: 218
應該把筆電鍵盤拆給他 這樣應該有三分之一...
__________________
螢幕: pioneer PDP-434HDG
CPU:P4 3.0EG
RAM: 威剛DDR-400 256MB*2
MB:ASUS P4P800SE
P: 海韻300W
DVD:benq800a
顯示卡:麗臺 A180
硬碟:seagate 80G
舊 2011-10-30, 01:5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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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瓶離線中  
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台灣人: 貪生怕死愛錢好色
真是有夠貼切
舊 2011-10-30, 02:0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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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離線中  
Luger
Master Member
 
Lug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591
不能先告他侵占嗎??
要不然上FB連名帶姓說是哪位要這三成的
讓他紅到全台灣
__________________
So you walk eternally through the shadow realms, standing against evil where all others falter.
May your thirst for retribution never quench, may the blood on your sword never dry,
And may we never need you again.
舊 2011-10-30, 02: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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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er離線中  
恩佐尼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園區;園蛆;原屈
文章: 370
死要錢
舊 2011-10-30, 02:1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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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佐尼爾離線中  
sanpig12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613
應該要先通報被偷....
不要私下處理....
有問題上法院說....

畢竟不可能知道對方要錢, 是不是他就是偷你東西的人....
舊 2011-10-30, 02:1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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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pig1221離線中  
778816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比較想知道大家撿到多少價值的財物才會索報酬? 真的完全不會? 即使是數千萬或上億?
舊 2011-10-30, 02:1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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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168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KingA
不知道哪天若有一台運鈔車發生事故正副駕駛不幸罹難後,路過的旁人
是不是也能將此車先扣留要求三成的酬謝呢
或者雙b車主在走出車子後不小心將車鑰匙掉落在車子外面
那是不是撿到車鑰匙的人也可以要求新車價三成的酬謝
立這個法的立委不知道在想什麼???


所以運鈔車或是雙B車都是被拾獲的嗎?

第一個例子, 因為有人死亡, 所以是刑案, 運鈔車是物證, 警方依法必須扣車留證,
至於車上的現金或運送的物品, 如果沒有涉及不法, 物主(如銀行或金融機構)可取回.
路人想扣車? 條伯伯大概會先用妨礙公務現行犯把這名路人扣起來.....

第二個例子, 車主遺失的是"汽車鑰匙",
所以拾獲人頂多可以要求相當於原廠重配一把鑰匙費用的3/10而已....
雙B的原廠晶片鑰匙除非是特殊車種, 不然頂多萬把塊就能配一支吧!

至於最初的立法者, 算算應該早就都作古了, 民法這一條早在民國18年立法時就有了.
舊 2011-10-30, 02:2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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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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