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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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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眾前輩提供重要的訊息,受教了! 有想過把文件掃上來,但為了安全起見...就大致上寫一下。 必要的話我在PO上來(擋住敏感部位) 說我共計三天沒去上班(有註明日期), 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未到職,視為曠職。 (都跟你說不幹了,卡片都還給你,我要怎麼上班? )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可以在30日內fire你, (奉行勞基法? )這封信就是特地通知你,在某日終止雙方的契約(有註明日期), 我的日後行為與該公司無關,不得據以向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嗚嗚嗚~ )服務期間的薪資,會在公司規定的發薪日匯到我的帳戶,請知悉。 (沒扣我錢吧? )此文章於 2011-10-23 11:41 AM 被 fixfigu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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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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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一張存證信函而已,是能把你怎樣,既沒說要告你也沒說要你賠償
那為什麼會寄存證信函給你,說穿了,不過是怕你回來要資遣費要資遣證明 怕你跟公司糾纏不清,撇清關係的一種證明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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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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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沒有什麼事呀
就很單純以存證信函通知你終結勞動契約的日期而已 只要你確定日期正確,那就沒啥事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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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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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早就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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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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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請小心破壞名譽四個字
此文章於 2011-10-23 02:15 PM 被 快說我很厲害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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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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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起訴四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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