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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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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憲法不是這樣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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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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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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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這種錯誤認知去考GMAT AWA就完了.... 我問你,電影分級制度是不是也應該要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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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秘密
文章: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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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開口閉口都是狗屎狗屎的,請問你是吃什麼長大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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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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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曉得這種沒邊際的假設答案會如何? 就算叫出祖宗十八代顯靈也不知 此文章於 2011-09-23 11:30 PM 被 newfir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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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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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七沒賣光泉鮮乳也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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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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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 在一個公開的網路討論區 他的發言言論都受到憲法的保障這點我同意 但這跟刪除有什麼關係, 你有發言權版主沒有維護討論區的自由? 還是你以為你把一張寫滿你的言論的紙張貼在電線杆上被政府罰錢是違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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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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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言論自由是政府不能限制你發表合法言論,
也就是規範人民和政府; 人民和人民之間不能直接依憲法主張權利, 而必須依法律主張, 商店要讓什麼商品上架是老闆的自由(法律沒有限制), 討論區要不要刪是板主的自由。 不然你用憲法去告看看,法院會受理才有鬼。 台灣人政論節目看多了,不管會不會都能拿來大肆批評, 也算是台灣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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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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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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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這篇嘴巴上講PC差異實際上自己不寫程式 還要炮IPAD只有娛樂跟潮...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942575&page=5 樓主開了3樓,挨炮率100% 專門註冊來這胡說八道的 一般的情況下不能直接引用憲法來主張自己權利都不曉得 ![]() 順道提醒樓主一下,蘋果跟APP設計者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 是兩造之間簽訂的契約,這部分沒記錯應該是受聯邦的電子商務法管轄 此文章於 2011-09-24 01:04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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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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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太瞎了,整個弱到一個境界
懶得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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