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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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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誇張 有危險性的給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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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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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腦萎會 : 勞工朋友的靠山 , 腦萎會在重要時刻一定在背後捅你一刀.... 資方被當場人贓俱獲就已經直接罰了 , 還說要深入調查原因在開罰 , 這不就是搞假的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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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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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資委會:偶們要考慮如果開罰過重,是否會影響其他童工受聘的權益! 先求有再求好! 勞工:按! 現在到底是要照顧童工?還是要剝削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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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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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妓者一定沒收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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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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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條再加幾個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0條 (童工工作之限制)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第23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實施)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罰則訂 第32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 34 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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