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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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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不是法令。就跟「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一樣。 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警調機關,可能每天都有喔。 而且,真的有違反嗎?只是檢察官這樣想而已。 我建議大家先想想檢察官該做甚麼,卻沒做到,還敢指著別人說別人犯法...... ![]()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48 AM 被 菊草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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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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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法律這東西不是說變就變,有問題你不能馬上改 如果可以改那很好,但這是整個國家的行政效率、立法效率的問題,這已經不是只有司法系統可以解決,講明白一點,這是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對不起,如果硬要套用系統觀念,在我看來是用戶的問題 引用:
我要講的跟你講的不一樣,再說一次,如果這樣不懂我也沒辦法 我想講的是大眾對於司法的運作都認為很單純,以為司法很簡單,有人犯罪,就只要拿幾條法去判就好 可是沒有思考司法運作怎麼運作?為什麼要這樣運作?這個常識沒這麼了不起,沒到大學程度 此文章於 2011-07-20 11:49 A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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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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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你們在討論哪一條恐龍法律?「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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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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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遭被告持槍恐嚇
周占春被控前年二月間核發盧俊華私種大麻案搜索票時,拆閱檢舉人資料,事後未依「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份保密作業要點」彌封,案件起訴後,書記官劉麗英也疏於注意,將檢舉人資料交給被告律師閱卷,害「阿海」身分曝光慘遭盧俊華持槍恐嚇;檢方認定周、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查緝機關對於毒品案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規定,依洩密罪起訴兩人。 ===== 不知是否我多心,感覺法官並未犯錯,真正有過失的是書記官才對吧.是否檢方有針對特定當事人因人設事才做共同起訴? 本來想說法院是某x開的,只是參酌本案和江國慶冤獄案,我覺得改成檢方是某x開的更符合現況 此文章於 2011-07-20 12:09 PM 被 6APF6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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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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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在講哪一條法 不過你講要點那部分是對的,想拿那個去告,很難 引用:
建議你去看看判決書,就會知道為什麼法官和書記官同列被告 此文章於 2011-07-20 12:03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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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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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單說一下: 1. 法官要閱卷就要拆彌封卷宗(假設檢察官有封)。 2. 法官看完卷證,公文彌封作業是書記官的份內工作。 3. 檢察官要保護證人,應該按照「證人保護法」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但並沒有。 4. 依法不得限制被告律師閱卷。 如果檢察官已經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周占春法官卻沒彌封卷宗,而且書記官照樣讓律師閱卷而且影印攜出,那我就贊成檢察官的起訴理由。 我很懷疑媒體怎麼都沒去追檢察官問他為何不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好加以保護? 這檢察官倒是值得好好觀察。 此文章於 2011-07-20 12:18 PM 被 菊草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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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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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 那請問如果有人違反那些作業要點或注意要點時,會有怎樣的懲戒呢? 為何不將檢舉人列為秘密證人也的確是一個問題點 ![]() 說到修惡法,我們這些老百姓雖然沒有直接修法的權力, 但是有施壓的能力及其責任,也不能完全的置身事外。 此文章於 2011-07-20 12:14 PM 被 Rainw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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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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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決書都有寫 不過你寫得清楚多了,good 而且我看完判決書的想法是,也不是恐龍法條的問題,我看是恐龍程序和恐龍檢察官 此文章於 2011-07-20 12:16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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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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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舉人還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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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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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作業要點,基本上是內規,寫給自己人看的。懲處?不是沒寫就是具文,沒有意義。 我覺得要施壓的話,皮要繃緊一點的,第一個就是檢察官。寫起訴書,基本功要作好,要不然後面一堆人要幫他擦屁股,很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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