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19
|
引用:
me too 出外人吃一個止餓一下~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基隆*七堵
文章: 129
|
看到小朋友的照片, 眼眶都紅了
馬的, 生了不養還有出外討客兄玩線上遊戲都算了, 小孩打成這樣 如果真有輪迴的話, 希望那個小朋友來世能找到好人家, 不要再遇到這樣的家長了 話說刑法好像只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這種下對上的罪, 對這種上對下的泯滅人性的刑為好像只能以一般殺人還是傷害致死罪控告起訴?
__________________
孫老先生作壽~壽比南山~山高水遠~遠走他鄉~鄉人飲酒~酒色糊塗~塗炭生靈~靈驗良方~方命恕罪~罪惡難逃~逃於法外~外強中乾~乾槁欲死~死於非命~命合遭災~災殃不斷~斷子絕孫~孫老先生作壽~尚饗 ![]() 老熊貓學不會新把戲,不會貼圖不是罪啊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花園夜市
文章: 2
|
查了一下"傷害致死"
1.傷害的故意卻生死亡的結果,構成普通傷害致死罪,即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傷的故意卻生死亡的結果,構成重傷致死罪,即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二項規定:「使人受重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幹!!!不能判死刑喔! 一刀斃命比較慘,還是被凌虐到死比較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