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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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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所以要個案分析判決內容再去評斷才客觀.. 鄉民現在只要對判決不爽,就罵『恐龍法官』是最直接簡單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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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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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
逃亡 如果目前被抓了在法院,檢方如何證明我 〝將〞要逃亡? 還記得有一個節目說能證明你有逃亡之虞 就是 你已經逃亡了! ![]() 串證 計程車司機性侵女子,檢方如何〝證明〞我打算跟誰串證?書面寫 我要跟xxx串證喔?? ![]() 滅證 人已經被抓了車也被扣警察也將證據/驗傷單....等都採集了,檢方如何證明我等下要去滅證? 嗯...可笑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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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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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那個「他最多拿菜刀而已,你憑什麼對人家開槍?」也很有道理了... 「揮水果刀」不能當射擊唯一理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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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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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0.07.14
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本院裁定准予交保之理由。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0554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因此認為被告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伍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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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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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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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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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鍵字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印象實作上有三一比率還是蝦咪 三檢察官一法官 通識課以前有檢察官來上課教的 他們是直接用年份第幾屆交換的 上課要認真啊!!... 此文章於 2011-07-14 05:57 PM 被 d942319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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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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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真是內行,除非冥冥中這些法官、檢察官有現世報,不然這些人是不會害怕、罷手的。 另外這個恐龍法官叫什麼名字,那裡有他的照片。 此文章於 2011-07-14 06:01 PM 被 說破不值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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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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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上過課就是了 不過我指的是全面的輪調 不是想轉才轉的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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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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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即使是在國外,要羈押一個人也有一定的程序或要件,不是單純涉犯重罪就可以羈押的。如果本件中被告確未有符合相關羈押要件,那麼法官未予准押,站在法治社會的角度來並無不合理之處。 不知道是依法行事的法官丟臉,還是狀況外的樓主比較丟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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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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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鄉民才不管那麼多,反正只要不是判直接拖出槍斃的,都會被當作是恐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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