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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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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北捷試看看下列動作 衝進去北捷辦公室扁人 看是傷害罪,還是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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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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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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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更正,儘管國賠法那個意思跟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是類似的 而且「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以前的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舊定義 但總之寫得不一樣就是不一樣,因此還是得修正,我也順便把正確的貼在底下 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引用:
如果是照你這樣解釋,我懂了 ![]() 此文章於 2011-06-16 11:21 A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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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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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刑法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國家賠償法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依法條來說,適用範圍最少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人數最多的是國賠法 不說廣義狹義..難道要說 刑法上公務員or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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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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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這是法規上的解釋,如果想看簡單點的說法,可參考本篇我的發言 ![]() 考試時若引 gbes的法規,穿插我的解釋可以得不錯分數喔! ![]() 此文章於 2011-06-16 11:32 AM 被 MyWish_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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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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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算"教唆犯罪"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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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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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就是啊,簡單的說
公辦民營,基本上.....就是前面有網網友有提到的"廣義"... 這也是家人很不爽法條的地方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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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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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狹義滴來說,泥這樣講也是沒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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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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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上個 現行考銓 不就懂了. 沒什麼好爭的 !!
如果你想問.在北捷工作有沒有 正式國家公務員 穩定的福利 ....之類的.退休有的.沒的. 如果他沒有經過 銓敘 . 沒有.簡薦委.官等職等 ! 而是用什麼 資位職務制.那退休福利可是不同.. 如果硬要說 去打北捷員工 ! 那我可以跟你說 <在列車上打> <在辦公室打> 答案是不同的 . 在列車上打 . 你我跟他買票是締結 買賣運送 的私經濟行政. 跟妨礙工務也構不上邊 . 如果是在辦公室打..剛好打到 行政人員有銓敘派到那邊的人員. 那就可能會是了......扯遠了 !! 此文章於 2011-06-16 01:49 PM 被 jongyi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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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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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北捷不是在招考人員嗎?
要招考一百多人,結果有六千多人來報考 薪水範圍是22K到40K,看來也沒比較高薪 但為何會吸引那麼多人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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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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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與公務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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