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
引用:
不得隨意挖鼻屎,挖出的鼻屎必須列管,並且報告相關單位產量及流向......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引用:
同理,精x無毒而且富含豐富蛋白質.....XD~~~~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
台灣也是有高等知識份子的
引用: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288
|
引用:
所以不用列管,可以隨意添加到食品當中 由於產量稀少,添加的產品一時洛陽紙貴,供不應求 ------------------------------------------------------------------------------------------------------------------- 環保署一開始就回應過改分級並沒有幫助,可惜沈世宏畢竟是公務員, 還是得屈於輿論跟不知所謂的廣大民意(被上面的人電了 )這不,過幾天就表示要改分級了? 2011.05.27環保署嚴正回應國衛院長伍焜玉表示DEHP早列在第二類毒化物管制便不會發生此風暴 2011.05.31環保署修正第4類毒化物申報規定,嚴密並強化其流向管理 2011.06.01 環保署今召開毒諮會 重新檢討塑化劑之分類列管 尤其要選舉了,當然要隨民意逐流呀..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
樓主
天國近了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
看了大家的發言發覺PCDVD鄉民還是滿睿智的嘛!!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
之前看文章好像提到香料也有問題
不知道哪時候才會開始查... (聽說香料危害更廣泛,因為幾乎各種食品都會添加香料)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2
|
引用:
NONO~~讓專業的來... 鼻屎是生活垃圾不需列管不需申報,直接交給垃圾車清運即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106
|
其實以後應該把食品法修改的簡單一點吧?
只要後面的原料標示跟實際不符,馬上開罰例如該公司的總營業額的多少百分比 就像歐洲有些地方違反交通法規,是直接以該違法者的薪資所得下去開罰 沒有薪資等,就依照此人名下財產下去制定合理罰款 不然一堆白痴法規什麼30W的 對於一般人來說,30W不少,對於統一這種企業來說,30W是什麼鬼? 假設能以營業額等類似規範,可能一罰就是十幾億這樣不是很有感覺? 現在規定不能加A當做食品原料,改天蹦出B呢? 豈不是沒完沒了? 那就乾脆制定只要添加物沒有標示在商品上就直接徹照開罰 有些東西可能很複雜等,那衛生署應該制定簡化標示,在商品上的標示可以只標出 重點項目,不過需要把食品有關的所有相關原料詳細資料全部送往衛生單位備查 以及所有裡面原料的詳細來源全部都要寫上,只要與事實有出入 那就要通報衛生組織,要是沒有通報,一樣鉅額罰款那不是很快? 以後乾脆多加一條 1.沒有經過食品法通過的原料不得添加進入商品,那就不用在為任何違規化學藥劑 制定什麼特別法了... 2.違反者處以最低3000萬以上罰款,或者該公司營收10%作為罰款,兩者兼取高值為 罰款基準,這樣一來不就能避免小公司只有一點營業額而不用受到打擊,或者大公司 根本不把3000萬看在眼裡而持續違法添加,畢竟大規模公司因為金錢多多,更應該有 責任自我設定實驗室化驗裡面的成份來把關 3.累犯者業者永久不得已該商標或者名稱來販售任何其他商品,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大公司 花錢消災的心態,更可以直接拆掉招牌讓那些公司都無法繼續經營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
引用:
法規在下看了,其實第一類跟第四類還是有差,個人認為比較關鍵的是第9條跟第13條。 第 9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有總量管制,政府就比較能掌握所有毒物動向,不至於毫不知情。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 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許可證、登記與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 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條中只有規定一到三類輸入輸出需要申報,第四類不需要, 而其他第四類所規定需遵守之法條,多半是要求使用者(也就是昱伸), 製造販賣輸出的廠商就比較沒有規範,也就是供應商可以昧著良心假裝不知道什麼情況, 賣塑化劑給昱伸也不至於會違法,至於昱伸不照法規來就是他自己的事。 但如果訂為第一類,供應商賣給昱伸就要申報,申報會曝光,但不申報就會違法, 供應商不見得會為昱伸這麼做,昱伸搞鬼的難度就會提高。 也就是當昱伸自己違法,其他人可以裝不知道,但要拉其他廠商一起違法, 就不容易,要有足夠誘因才行,相對表示黑心成本也會提高,進而降低廠商黑心意願。 雖然不表示列為第一類,這件事就不會再發生,但可以增加難度是肯定的。 另外就會議記錄來看,黃委員也有提到"環境荷爾蒙很多,為何只有DEHP?" 這點其實也沒錯,像這次除DEHP以外,也有發現添加DINP,這也是第四類毒物, 就算升高DEHP等級,也只會促使昱伸改用DINP,除非能全面提高等級才有意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