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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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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re you sure? 警察杯杯覺得你可疑就可以要求你拿出證件盤查的... 可疑要啥理由?簡單說看你不爽就可以要求你配合 正常人被要求盤查誰會跑啊... 而且還是鳴槍狀態下... 還是老話一句不是心裡有鬼就是身上有屎... 外加腦子有問題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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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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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真能把完全不同的情況拿來比喻扯在一起!! ![]() 當時一名男子一看見警方拔腿就跑,任憑警方怎麼叫,他都不停,結果警方先是對空鳴槍示警還是沒用,就直接從男子背後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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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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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 "凌晨 3:20 分左右", 而且是 "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多數人不會在這個時候在外面, 更不會看到警察拔腿就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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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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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難測
說不定是故意跑給警察追 跑到暗巷 等到警察沒力氣後 一群埋伏好的人上去奪槍 或是該前科犯是誘餌 想引開其他地方的注意力 這兩種情況又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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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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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不是警察爽就可以盤查你,之前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就有說過了,我雖然不是法律專業,但因為有些印象,所以google一下就找到了。 第二,在沒有違法與非現行犯的狀況下,他要跑是他的自由,警察可以追他,但不該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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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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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受害者沒有犯罪的事實與行為,你不聽警方叫喚,就要被警方開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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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文章: 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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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事,幹麼要逃! 既然逃了∼八成是有什麼事@@ 況且都叫+鳴槍了!
警察杯杯 good jo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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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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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位前科犯有沒有犯罪事實是事後調查才知道的,而且凌晨3點多在路上晃,警方不覺得奇怪才有問題吧! 簡單的說他這一槍是白挨了,我看他當時要是沒跑掉的話就不會中槍,也許問一問之後就可以回家睡覺了! 我看要是看到可疑人物沒盤查的話,這些新聞記者大概也有話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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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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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震驚,久了就習慣了。 警械使用條例要求警員使用警械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什麼是比例原則呢? 就是「行政措施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不然國家可以隨便亂搞,容易濫權。 比例原則下面還有三個子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本案警員處理時應符合「適當性原則」。 二、若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應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也應符合「利益均衡原則」。 綜合以上三點判斷,開槍打人是可以把人攔下來,所以符合「適當性原則」。但是除了開槍之外,應該也有其他損害較少的方法,像是快跑追趕等,所以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即使通過「最小侵害原則」的檢驗,只是要盤問某人,就一槍把他送進急診室,損害和利益顯然不成比例,所以更是不符合「利益均衡原則」。 如此看來,除非報導漏掉了什麼東西沒寫,該警員使用槍械的時機根本是爛透了,絕對是執法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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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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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好震驚的?在以「民主」著稱的美國,攔檢不停也是照樣開槍。
我不知道誤殺的比例在美國高不高,相較之下治安不太好的城市,可能警察的殉職率也不低吧(警察就該死嗎?)。 這個事件又讓我聯想到前一陣子,攔檢不停還衝撞員警的機車二人組。那件事可真是高潮起伏絕無冷場,鋒迴路轉真相大白之後,鄉民們不也都一致慶幸自己眼光多麼神準嗎? 有些朋友愛用「鄉民」這樣的貶抑之詞,我倒是覺得鄉民大部份情況都很理性,也是很可愛的。像交通違規被開單,po上網說警察蠻橫的事件,鄉民也都一面倒地撻伐當事人白目,不會盲目的同情他,很好,很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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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4-18 06:29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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