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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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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慣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舊 2011-04-02, 10:0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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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10離線中  
14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palmdeve
台灣人不意外

理盲又濫情~

啥都不會~只會一窩瘋批評謾罵

真的要他們站出來~全部都龜在電腦後面

歡迎來到台灣


真相是這三歲娃兒設計陷害這位被告是吧.
 
舊 2011-04-02, 10:1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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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離線中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qq3213
更新日期:2011/04/02 14:2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獲提名大法官風波,讓邵燕玲深受打擊。邵的同僚表示,邵強打精神辦公,還不時掉淚;有同僚認為,邵宛如被霸凌,對一個風評與專業都不錯的人,太過殘忍。

邵燕玲的合議庭去年將一宗幼童性侵案發回更審,部分輿論認為理由悖離人民情感,她獲提名為大法官後,社會譁然。總統馬英九昨天公開為提名邵燕玲致歉,並說當初面談邵燕玲時,若知道她是案件審判長,就不會提名她。

邵燕玲今天仍強打精神,一早就到辦公室辦公,不因外界紛擾影響工作。她的同事表示,邵燕玲這幾天都將辦公室大門深鎖,雖然在辦公,但看得出來她情緒低落,不時掉淚,眼睛也常紅腫。

有法官為邵燕玲抱屈認為,整個過程邵燕玲就像是被霸凌一般,對長年認真審案的邵來說,是不可承受之重,太過殘忍。

熟悉邵燕玲的法官表示,邵燕玲愛護名節,心情懊...

法官沒有明確表示『不行,不行』,無法證明法官是否真的心裡無法承受,所以與論撻伐仍需繼續......

自己感覺糟糕了,就喊著被霸凌,有沒有想到受害者感覺更糟糕,卻只是被拘泥在有沒有開口說......

不曉得我寫的程式跟實際應用層面差異過大時,甚至完全相左時,能不能要求使用者先去看看我的原始碼再說。
不曉得這算不算專業傲慢。

此文章於 2011-04-02 11:01 PM 被 michelle-lai529 編輯.
舊 2011-04-02, 11:0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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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離線中  
jijerw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51
大家不要再罵恐龍法官了....他覺得自己被霸凌.........


大家再罵下去......他可能會要求檢察官對罵他的民眾提起"強姦"告訴......
舊 2011-04-02, 11:1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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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jerwang離線中  
調情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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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3
當拳頭加在他人身上時!

冷漠對待!

當拳頭加諸己身時!

才會真正的感同深受!

法官是神聖的職務!

但願她有學到教訓!
舊 2011-04-02, 11:1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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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情呻手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如果認為自己是對的,再多的責難也不怕擔,坦然接受,甚至挺身抗辯,教育社會大眾正確法律觀念,份所當為義不容辭。

如果問心有愧…那上面的當我沒說過。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1-04-03, 12:00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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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fgasfga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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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最高法院 (邵燕玲判決)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 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者,固成立強制****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
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罪,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
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
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
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
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
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
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
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
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


說實話,法律漏洞比邵燕玲問題來的大
所以也才有刑法第221條的修正
鄉民罵就算了,其實那群立法怠惰的委員們是沒資格罵人家的

此文章於 2011-04-03 12:28 AM 被 fgasfgasg 編輯.
舊 2011-04-03, 12:26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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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LittleJoh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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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84
坦白說上面講的案子,那位法官引用的法條把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裡,

誰得利、誰受害卻變成法官在法條的字裡行間迷失掉了。

於是得利的人沒有受到制裁,受害者的冤屈沒辦法伸張。
舊 2011-04-03, 12:48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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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John離線中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說實話,法律漏洞比邵燕玲問題來的大 所以也才有刑法第221條的修正 鄉民罵就算了,其實那群立法怠惰的委員們是沒資格罵人家的


+1,妓女炫富。
舊 2011-04-03, 12:49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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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notee
我覺得就算未能知曉女童意願
也不能判定女童是合意的****
應該從女童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
所以不管有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用手指侵入或者性侵都是犯罪
因為用手指侵入這檔事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須
而法官只拘泥在文字遊戲上
換句話說換成她或自己的小孩被性侵她也能做無罪判決我就給她拍拍手


法官沒否認猥褻這些
只是單純法條問題
所以才說要修法呀
大家不罵負責法律的立委 不罵那些阻止修法的婦女團體
反而罵法官
那到底要不要依據法律來呢?
所以建議先弄清楚先後順序
畢竟台灣是走成文法的國家

此文章於 2011-04-03 12:59 AM 被 lompt 編輯.
舊 2011-04-03, 12:58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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