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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
如果他們之一是另一個受冤枉的江國慶,那麼終身監禁不是更殘忍?
     
      
舊 2011-03-05, 04:0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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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離線中  
coolheart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
如果這些死刑犯是冤枉的,請吠死發揮專長趕快為他們平反吧,不要浪費時間、浪費社會成本了。
 
舊 2011-03-05, 04:0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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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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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notee
其實我覺得要廢死可以
那你要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阿

為什麼一心要死
就是有的東西錢都沒辦法解決唄
如果能達成和解(所謂的和解是被害家屬整個家族)
如果你能跟這家族每個人都達成和解
我百分百贊成廢死
但只要裡面有一個不同意
那也請你廢死的講一講該怎麼辦?

有看過一部電影叫手紙的就知道
殺了人自己親屬都會受到波及
哥哥殺了人第第一輩子要背負著殺人犯的弟弟之名生活著
要解脫
死其實比較快

這個說法可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被害者沒有家屬的話,就沒關係了嗎?
舊 2011-03-05, 04:0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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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imhu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drasil
死刑到定讞執行前通常會更審很多次,請不起律師的話國家要幫他請,這些一樣是全民買單,而且費率更高。

美國有些州還因為死刑太花錢想廢除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比較便宜...


如果請得起律師,是否該找死刑犯的家屬買單?畢竟使用者付費.
舊 2011-03-05, 04:11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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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ung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98
請不起律師?

就叫廢死集團的律師和法律人幫忙,這些人應該不收錢吧?

而且今天就算沒死刑,罪犯還不是一直上訴,一直更審

此文章於 2011-03-05 04:13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1-03-05, 04:1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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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慕凡
Master Member
 
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引用:
作者drasil
死刑到定讞執行前通常會更審很多次,請不起律師的話國家要幫他請,這些一樣是全民買單,而且費率更高。

美國有些州還因為死刑太花錢想廢除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比較便宜...


沒差~

我的意思是閒閒聯盟要這樣幹那麻煩請幹的沒人有話講. 他們如果能達成兩條件其中之一那表示他們真的有誠意通包.

那沒死刑我就沒話講.
舊 2011-03-05, 04:1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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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coolheart
如果他們之一是另一個受冤枉的江國慶,那麼終身監禁不是更殘忍?

如果江國慶是判終生監禁,他就能得到失去的自由和冤獄賠償了。

照您這樣說,軍方槍斃江國慶倒是做了件大功德,減輕不少江的痛苦呀。
舊 2011-03-05, 04:13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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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drasil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信現在您應該能夠分清楚了。
基本上我是支持無假釋無期徒刑,因為把人斃了不如懲罰他...


陸海空軍刑法在民國90年9月28修法之前和刑法就有很大的不同!
以江國慶案來說, 以軍法論處, 光是性侵(強制****)罪就是唯一死刑了!
參考: 陸海空軍刑法(90/9/28修正前原條文)
引用:
第 87 條 對婦女強制****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罪,罰之。

若是依修正後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性侵及殺人的結合犯也是依一般刑法來處刑,
也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若軍法早個幾年修正, 江國慶也許就不會冤死了....

此文章於 2011-03-05 04:28 P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舊 2011-03-05, 04:2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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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慕凡
Master Member
 
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引用:
作者drasil
如果江國慶是判終生監禁,他就能得到失去的自由和冤獄賠償了。
照您這樣說,軍方槍斃江國慶倒是做了件大功德,減輕不少江的痛苦呀。


你拿這邏輯來用其實是很... 絕對站不住腳的..

看到那個某誰啥的在電視上還敢這樣講..

我真的很懷疑這些人腦子裡的邏輯性有多少. (說實在的看他講的很認真我還忍不住偷笑..)


"任何事物"都可能有出錯的機率.

如果要拿這江國慶邏輯下去法律下面攪和..



那抓到的人犯, 耶? "每個"都有可能是江國慶勒. 你不能說被槍斃才是要注意的其他都免巴? 關十年有沒也是很嚴重? 五年? 一年? 強盜? 小偷? 詐欺?

耶?

基於這個邏輯那就算連酒駕那也是要經過七八十次的審判才可以下定論喔.

因為機器照樣有出錯的機率哩?

每個犯罪的無論犯大小罪"都有可能出錯喔"!

那司法整個要改組將偵查與審判比目前更加嚴密個三五十倍才行喔.

這事情要拿江國慶來看那每個罪犯都應該要平等喔.

現在這樣草草了事怎行呢.

要就做到底杜絕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變成"江國慶第二"喔.

"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

要將誤判的機率降到零為止喔.




是這樣嗎?

嗯? lol..
舊 2011-03-05, 04:2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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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drasil

基本上我是支持無假釋無期徒刑,因為把人斃了不如懲罰他一輩子,還能做工償還罪過,不幸是冤枉的話也有翻案、補償的可能性。

而且死刑比無期徒刑更耗費國家資源,上訴開庭和律師費用等等都是要花錢的。


最近我的想法...也類似這樣...

而且..有個好處...
殺人案件通常還會附帶民事賠償..(民法192.195侵權)
通常.殺人者也沒多少錢可賠...所以受害者家屬..
就拿到一張沒啥用的債權證明..(而且還會因為債務人死亡.失效..)

今天改關到死或關到50年
殺人者a的父母先死亡的機會很高..a就繼承了一點點的遺產...
那受害者家屬就能要求部份代償債權..(留一點給a辦後事...)
a的父母要脫產...還能用民法242代位請求....
舊 2011-03-05, 04:2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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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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