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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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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這只是場鬧劇罷了
一個老人到處亂塗鴨, 一開始環保局沒有先去開罰單, 管區又放縱沒有去制止, 結果塗到連路上都是了, 於是有一天要拆了, 這時,全國最無聊的無業團體出現了 學生嘛,不讀書就喜搞東搞西 跳出來說,這是藝術, 要求不可以拆要保護, 天啊,馬上就跳出一群自認為懂藝術的人了 說實在,和我家附近小學生在校圍牆上的創作沒多大差別 於是愛塗鴨的老人被鼓舞了 反正沒有人敢來開罰單了 這遍地都是我的地盤了 於是老人的的塗鴨成了他的生命 任何人只要去破壞了 或畫上自已的 就被打上黑五類 我想重點不是寫了什麼不雅文字 重點是為什麼可以在街上亂塗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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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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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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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真的很帶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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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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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任意塗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最高可處六千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 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第 五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 之清除地區。 我不知道彩虹眷村是不是「指定清除地區」,如果不是的話,憑什麼開他罰單? 彩虹阿伯當初的彩繪好像是得到住戶同意的,所以這方面也沒問題。 尊重一下人家的心意應該沒那麼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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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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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蠻認同這種想法的! 西門町也一堆塗鴉! 把外國的東西引進來亂塗的叫藝術! 真的越來越搞不懂現代人怎麼定義這2個字了! 外國的次級文化進了亞洲都成高級了! 多用點腦創造新玩意兒! 別光是只學別人的東西! 若阿伯畫的圖沒問題! 那圖鴉寫文的也沒犯錯啊! 該拆的就拆一拆吧! 又不是什麼大不了的古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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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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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上老不修我不覺得算什麼塗鴉寫文 阿伯徵求住戶同意在他們牆上作畫→市府允諾會好好保護不拆→年輕人在上面寫上老不修且亂塗亂畫 您應該可以分清楚之間的差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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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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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他們的回文,我覺得他們就是分不出來,才會回這種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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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內各勢力百分比( 2012年雷擊修復後 ): ![]() Intel: 10% ![]() ASRock: 10% ![]() Kingston: 20% ![]() Hitachi: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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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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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貴網兄住那? 有經過你家時,我好順便在你家門口掛個"老不修"的牌子 ![]() ![]() ![]() 不準生氣喔,因為...我也沒犯錯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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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內各勢力百分比( 2012年雷擊修復後 ): ![]() Intel: 10% ![]() ASRock: 10% ![]() Kingston: 20% ![]() Hitachi: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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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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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偶還是一樣會說 若干年後,等你心智有比較成熟時 再回來看看自己說過的這些話... 此文章於 2011-02-27 05:33 PM 被 孟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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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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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想筆戰或是被設計 直接換個角度來說 在誰家牆壁上拿鐵樂士噴上個歪七扭八的老不修 誰會喜歡? 另外 塗自己家外牆 算是侵犯了哪邊的物權? 此文章於 2011-02-27 05:42 PM 被 lomp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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