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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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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新竹縣 新豐鄉
文章: 509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幹! 這要講清楚是西元幾年的事啊!

不然本座幾條懶蕉都不夠剁!

不能修改了
我給您跪算盤好了

還是今天剛好新庄子有夜市
請你吃夜市小吃~哈
     
      
舊 2010-08-27, 06:2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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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S離線中  
ff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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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07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2,602
三國史實類,那就KXXX那一家

如果能賠錢和解最好

新竹城隍廟那幾家都不敢說我有迷片了
 
舊 2010-08-27, 06:24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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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073離線中  
gemini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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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ALTIS
不能修改了
我給您跪算盤好了

還是今天剛好新庄子有夜市
請你吃夜市小吃~哈




今晚有人大概要在老婆面前表演活吞箭山配王水...
舊 2010-08-27, 06:2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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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mr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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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512
有任是的也是被抓
但是開電玩店那種.....

最後和解2X萬
舊 2010-08-27, 06:27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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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zard離線中  
law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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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218
引用:
作者搗藥棒捅玉兔
緩刑不會有前科

緩刑期過後的刑事記錄不會記載

這方面不用擔心



這邊我要跟你反駁一下,
但也無意讓樓主哀怨

不會有前科是沒錯,但還是有記錄在.........所以還是查的到

所以要鳥毛的話還是可以叼你.....

就好比銀行信用破產一樣...只要破過一次,一輩子躲不掉,看銀行叼不叼而已

南無...
舊 2010-08-27, 06:43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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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ight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ALTIS
不能修改了
我給您跪算盤好了

還是今天剛好新庄子有夜市
請你吃夜市小吃~哈


我在台北啦~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8-27, 06:5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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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liyun
Major Member
 
liy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成都
文章: 244
還好之前要賣xbox360
本想轉投PS3
沒賣真好XD

避免一些誤會∼∼∼
舊 2010-08-27, 07:0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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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un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73
之前也看人網拍賣wii送一堆片子∼沒被抓真是好運

其實主機要賣還ok

非正版片子這些就扔掉

不要好心或想說有附加價值 主機可以賣好價錢

中一次標∼可能都不夠賠

此文章於 2010-08-27 07:16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0-08-27, 07:07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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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pgoodman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引用:
作者ALTIS
您的意思是說
我要開庭 刑事 民事 地檢署或法院 都會通知公司嗎?

因為沒有遇 看過這種事
我很擔心工作
跟民事賠償

心都吊著

這是你個人的事情...
除非你是以貴公司的名義販售被抓...
那才有可能會跟你的公司扯上關係...
不然...理當只會通知你(住、居地會收到相關傳票、處分書)

首先釐清一下...你所"附贈"的光碟片是燒錄的嗎?
如果你所"附贈"的遊戲片的確是燒錄的話...
那應該會比較容易直接被認定盜版....
(除非你另有正版...只是自行備份~)
如果是"販售"盜版光碟片的話...
在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刑事方面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所以即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刑事部分也不會撤告!
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對你的犯行做出相對處分....
當然...如果在你有與對方達成和解的前提之下...
再加上初犯、犯後態度良好...
是很有機會獲得檢察官職權處分的可能!!!!
只是...這類案件通常要煩惱的不會是刑事責任部分...
而是和解部分...
其實...對方的目的很簡單...不外乎就...
只要你跟對方達成和解...自然他就不會再提民事求償!
但是...前提是和解的金額你可能要做好口袋頗深的心理準備!
舊 2010-08-27, 07:1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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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ALTIS
如標題



幾點說明:

1.你是依現行犯規定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逮捕或拘提之對象,應即解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因此你是「隨案解送」,不是隨案羈押,羈押現在是要由法官裁定的,警察哪有權羈押。

2.檢察官做的是限制住居處分,不是「判」,「判」這個字是「判決」的意思,檢察官無權判決,他只是處分你,叫你不要亂跑,寄傳票給你就一定要來開庭,只是這樣而已。

3.所謂犯罪,只有刑事才有犯罪的問題,民事沒有犯不犯罪的問題。

你被移送地檢署,當然是有犯罪嫌疑,所涉的法律是著作權法。

如果願意與廠商和解,並願意認罪,可能可以得到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並非一般所謂的前科,在警方提供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有這筆資料,因此一般求職不會影響到。
舊 2010-08-27, 07:1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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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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