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41
|
貓只適合養在家裡
如果空間不夠大 貓會很苦悶 空間太小 貓毛的問題也會很嚴重 要小心家裡的長輩跟小孩 之前我去朋友的套房 待了10分鐘之久 就會覺得咽喉裡都是貓毛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70
|
古人把狗當寵物是為了需要
現代人把狗當寵物是為了滿足心靈的空缺 此文章於 2010-07-19 10:29 AM 被 廢鐵人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貓狗(還是包含所有寵物...忘了)這類的繁殖販賣是要有"牌照"的... 不知道的話...問一下會比較好...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引用:
我家的狗就是如此 鄉下的狗很沒在綁的...白天牠就躲在牠高興的地方睡覺 要吃飯時~叫幾聲就跑回來了... 但是我們還是要把牠看住 要不然跑到跑路被車撞,倒楣是我們 在這個環境裡什麼動物都有,本來就有狗存在 即使沒人養寵物,你一樣可以在生活環境裡看到狗 養寵物者棄養只是讓牠們數量變多的原因 有狗就會互相交配,只是你看到的數量會比較少而已 狗有依賴性,哪裡有食物,牠就會在那裡定下來 要是在我家附近定下來,運氣不好可能也會被車撞,只不過我們不用負責罷了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
引用:
這叫鄉愿 我們可以認為人沒有操縱其他動物生命的權利 但實際上,這事情天天在發生 在人類社會還沒進化到所有人都同意之前,在寵物仍然存在於社會中 人類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尊重生命,不是放任生命在不該出現的地方生存 野生動物沒必要因為人類的無知行為,人類選擇性的尊重生命 而落入生存不被重視的狀態,落入全種被滅絕的處境 在歷史上,因為人有意無意引入外地生物,而滅絕的生物非常的多 有不少證據顯示,各地生物的滅絕,都跟人類的進入有關 如大航海時代,船到任何島嶼,該島就因為鼠類橫行而多數物種滅絕 或如澳洲錯誤的政策引入兔子,而使兔子在無天敵下,大量繁殖,造成原生物種生存上的極大危害 後來,又以為狐吃兔,就引入狐,沒想到在相對之下,原生動物比兔子好抓 兔子不但沒減少,還因為多了一種外來生物,使原生動物更進一步被消滅 最後只好用病菌來消滅兔子,初期有很大的效果,但之後,病菌也要生存,毒性下降 演變到現在,仍然無解 如貓狗早就被人類馴化,跟著人到很多地方,連原生地都已無法得知 這種狀況下,貓狗不該被放任,需在人類限制下生存,以此為前提下,來改善貓狗的生活環境 才是負責的態度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引用:
鄉下的狗如果沒有從小就沒有綁,反而不會亂追人,會亂吠、追人的幾乎都是長時間綁住 ,偶爾出來放風的。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
引用:
要看主人怎教吧 我家也是住鄉下阿 第2隻狗狗幾乎整天綁住 原因是 跑出去玩就跟失蹤沒2樣 也會跑去人附近的狗玩 只是別人家的狗狗沒定期洗澡 狗狗也不會亂吠跟亂追阿 會追人都是有原因的 我家的狗狗只會追 有敵意的對方家裡的狗含主人 但是不會咬人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
引用:
不知道怎麼回 如果覺得自己沒有罪惡感的話就去養吧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引用:
我親戚養的狗,平時都趴在門前睡覺,路人經過連頭都懶得抬起,但如果侵入到一定範圍 ,就會起身警戒,再靠近可能就會狂吠,台灣土狗如果教得好,非常顧家而且忠心。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07
|
買賣動物必須有許可證字,豈可隨意販售?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