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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iDemon
第二和第三點是連在一起的

給予完全任命權
所有人員的資料首長(總統)必需熟知而任用,免得又被踢皮球
如果首長敢把這個置位當酬庸,或選擇不適任人選
那這些人或政風出事,直屬首長必有直接責任

就算厚著臉皮硬不下了台、下次大選必為政敵強攻之處
政治生涯有會斷送之虞


另外和監察院不同的地方,首長直屬卻仍要是司法單位
「法務部直屬」和「最高首長直屬」最主要的差異
「法務部直屬」則上級太多,「最高首長直屬」則上級只有一個(總統)
最高首長也想矇蔽蓋壓,會負上很大的政治風險




不過變成錦衣衛罷了。
     
      
舊 2010-07-18, 01:5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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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多一個領錢領到爽的單位了....
 
舊 2010-07-18, 05:45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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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德爾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廉政署 要開張了?

相關法律 制度 無法配套改革 只不過變成成立 另一個改名字的 政風司 單位罷了

問題的根本沒解決 成立後效果不彰 是一定 法界現在大概等著看笑話
還有絕對 不能找公務人員 來當 效果一定很差



另一方面
當初香港廉政公署 成立後 那些單位的人 受到多大阻力
大家可想而知

-------------------------------------------------

香港「廉政公署」(ICAC)

組織任務



香港廉政工作係由香港「廉政公署」負責,該署於一九七四年依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而成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依據「防止貪污條例」、「防止賄賂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採取防止、教育、調查三管齊下方式執行任務,初期對象為政府機構及公務員,繼之擴展至私營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工商廠號 。

 
廉政公署之首長為廉政專員,不隸屬任何政府部門,直接向總督負責,以確保公署之獨立性;廉政專員及其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管轄,故不屬公務員,通常係以合約方式聘用,編制一千一百餘人。

 
廉政公署之組織包括「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係處」、「行政總部」等部門,其主要任務略述如下:

執行處-負責調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和「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等罪行,及政府人員任何與貪污有關的行為。執行處人員在廉政專員、副專員的授權下,有調查、搜索、拘捕、扣押等權力。

防止貪污處-負責審核查察工作,設法預防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在組織和行政程序上的漏洞,以減少貪污之機會。

社區關係處-主要職責是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策動市民支持肅貪倡廉工作,以積極行動來監督及指控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中的貪污受賄行為,對公務員實施有效的監督。

行政總部-負責行政事務,管理全署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職員的訓練、業務單位的後勤、總務工作。
職權特性



「廉政公署」為肅貪專責機構,首長、副首長均由香港總督親自指派,享有獨立之人事經費權。立場超然,人力雄厚,經費充裕,使該署工作人員社會地位崇高,執法有絕對的權威性。

 
「執行處」人員在廉政專員、副專員的授權下,有調查、搜索、拘捕、扣押等權力。在「立法局」的配合下,有關廉政法令完備,使廉政公署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其主要肅貪法令要點在於:

公務員擁有財產或生活高於薪俸之水準,則有責任對其財產來源提出說明,如無法做合理解釋,構成犯罪。

於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時,做虛假報告者,構成犯罪。

貪污案件之被告對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執行處」有權要求任何人提供與貪污行為有關之資料,包括調查對象之個人、家庭及親友的詳細財務狀況。並有權調閱被認為與調查行動有關聯的任何政府機關之書籍、文件及檔案資料,包括公民營銀行之財務資料如存款帳戶、各種金錢往來紀錄及檢查銀行之保險箱。

為防止當事人事先清理財產以消滅證據,「廉政公署」有權凍結當事人之財產或雖屬他人名下但仍由當事人所控制之財產,被凍結之財產除非因生活所需或得到公署同意,不得加以處分。

對組織性貪污案件,「廉政公署」可向法院提出請求免除對部份貪污者之起訴,以交換當事人提供更多貪污行為資料,來破獲更大規模之集體貪污案件。

 
「廉政公署」之組織架構規劃得宜,就一個執行偵辦單位,輔以預防、宣傳二個單位,除在偵辦作為上講求效率,更適切地運用預防、宣傳,以三管齊下的方式對付貪瀆,既能防微杜漸且能標本兼治,並成功地動員全民成為肅貪倡廉的支持者。

 
有效的透過懲治手段與輿論壓力相互結合,以嚴厲、快速的懲治手段使貪污者心理畏懼,而大眾傳播媒體的揭露和社會輿論的壓力,造成貪污者心靈之震撼。

 
綿密的運用內部與外部監督的交疊,形成健全完整而有效之行政監督系統。在各公職部門均設立各種委員會負責內部監督,如「廉政公署」內部設立四個諮詢委員會、一個投訴委員會,委員由學者、專家、民眾、官員共同組成;在外部的監督則是透過一些專責部門、民意輿論與司法審查進行監督作用。

 
配賦完善的後勤支援,使「廉政公署」的資源極為充足,包括財政、器材、設備及人員。香港政府對該署的經費由一獨立開支項目撥出,有充分財政保障,絕無後顧之憂,並得以配置一流的器材及招募適任的人才,有效的執行廉政肅貪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此文章於 2010-07-18 06:13 AM 被 abo5738 編輯. 原因: 改
舊 2010-07-18, 06:11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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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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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0
司法人員風紀連環爆
當初是『中國黨』猛擋廉政公署法案
如今風評濫到爆,又放出廉政公署議題
惡名風聲平息就不了了之
中國黨在演戲的拉,
聽聽可以,別當真
舊 2010-07-18, 07:35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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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中  
無愛無恨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有些公司面對問題時的解決方法,就是成立一個新部門或新職務,而不深究其問題的本質,只是單純的防堵而已,事實上問題一直存在,久而久之,公司的組織架構愈來愈複雜....但什麼事也沒做成,多頭馬車互相牽制,沒有人能做決定,也沒有人能負責,我以為這是三流公司才會幹的事,想不到....


只要台灣人便宜行事,重表面工夫的習性不改,任何一種國外成效良好的制度,到台灣來都是行不通的
舊 2010-07-18, 08:01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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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愛無恨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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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噗,這篇不會被坑殺喔?
那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說法院判決是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我大概喵了一下,上面居然寫了這麼一段

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第十條第二項
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
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等三種類型之公務員。貪污治罪條
例第二條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將「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務員
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不就是說立法委員根本不是刑法跟貪污治罪條例所定義下的公務員.......
我覺得這才是最大的問題...XD

此文章於 2010-07-18 09:00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舊 2010-07-18, 08:59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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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機油小業務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個人認為~~

若真要成立廉政公署~~

不但需由最高領導人直屬負責~~

且必須設立廉政公署人員專用法~~

一但內神同外鬼~~一律關到死~~
舊 2010-07-18, 09:50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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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小業務離線中  
bladeli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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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8
唉.....
又要養一大堆米蟲跟蛀蟲了
舊 2010-07-18, 10:02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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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delin離線中  
窮學生
Major Member
 
窮學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92
黎智英來當廉政署長直接向總統負責

狗仔隊來當廉政公署專員

水果日報每天爆料

壹週刊每個禮拜爆料

看貪汙官員還會不乖
舊 2010-07-18, 10:19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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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學生離線中  
Joss
*停權中*
 
Jo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12
真正要讓廉政署有擔待,不是把相關單位改個名稱就好了,現在這個廉政署看起來比較像是類似特偵組一樣,因應新任務所成立的組統,但背後的配套及法制都沒變,這要有所作為是很難的一件事。

不過要給予廉政署有較大的權力,這部份是要透過立法來完成的,台灣這些利委會讓一個抓自己有沒有貪瀆的機構成立,那是要有很大的決心。
舊 2010-07-18, 10:23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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