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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沒有合理退場機制的法院
只會淪為一群不求上進法官的養老院
     
      
舊 2009-06-14, 05:4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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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引用:
作者icejack
沒有合理退場機制的法院
只會淪為一群不求上進法官的養老院


許水德的名言....
 
舊 2009-06-14, 05:4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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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one1203離線中  
chengj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台灣已經沒有死刑了,法官到最後都會拿出絕招"沒有犯意或是有悔意"
把應該判死刑的改判無期徒刑.
舊 2009-06-14, 05:52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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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jer離線中  
zzz33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62
引用:
作者惡蟲
這跟用什麼毒沒有關係,而是跟做法有關係。

法官的意見是認為說,被告犯罪意圖為勒索,而非殺人,下毒是勒索的手段,而在瓶身上張貼警語,則是客觀上可以判斷被告並無致他人於死的故意,因此認為被告觸犯的應為刑法191之1條第3項前段之毒化飲食物品致死罪,而非普通殺人罪。

所使用的是否劇毒並非關鍵,因為如果被告放了一瓶氰化鉀在架上,瓶身本身就是氰化鉀的瓶子,上面也有劇毒標示,還是有人拿起來喝了,請問這樣也要歸責於被告嗎?

同樣的,有些人對於部份食品過敏,假如有人明知某人對花生會嚴重過敏,故意在他的食物內摻入花生醬,導致某人因此嚴重過敏,又因急救不及致死,那麼花生本身並非劇毒,而是一般人可食用的食品,難道摻入花生醬的人可以沒事嗎?

所以是否用劇毒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



這位大哥,你們都是這樣顛倒是非的是吧!
法律是用來維謢公平跟正義的,不公不義的法律沒有存在與遵守的必要.

把劇毒放入一般食物讓人食用就叫意圖謀殺,貼警告只是脫罪用的,
這次一旦成立,下次一定會有人也用同樣的手法謀殺別人,反正又不會死刑沒差.

那一天輪到你就不要在那邊叫.

舊 2009-06-14, 05:5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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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333離線中  
我是七年級生
Master Member
 
我是七年級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2,013
也就是說下次拿刀砍人前
在刀和衣服上註明貼上警語

我要砍你,請閃開

是不是這個意思
__________________
我每天早上醒來,第一個想起的就是PCDVD
我每天忙進忙出,心裡所想的就是PCDVD
我晚上做夢,夢裡想的也是PCDVD
PCDVD已經走進我的生活了
所以我希望PCDVD可以了解我,站在我這邊
舊 2009-06-14, 06:1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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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七年級生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其實
這位法官
是想大家對它<無犯意>一下

灌它一瓶通樂
一定也是無犯意
舊 2009-06-14, 06:17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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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殺人犯、腦殘法官、人權團體都很耐斯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最近突然有點覺得…也許這是一種鼓勵文明倒退的措施吧。

當公權力不具備威信後,也許私仇私報的風氣即將漫延。

也許那樣的光景,正是法官、人權團體、法律專家所樂見的。

鼓勵這種風氣的不是我哦,有事別找我。

疑問:那殺掉很多人的犯罪者如何處置?

提示:請參考「東方快車謀殺案」。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09-06-14 06:27 PM 被 Crazynut 編輯.
舊 2009-06-14, 06:2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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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600806949
Master Member
 
60080694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195
這件事過那麼久,竟然得到的是這種結論?!
舊 2009-06-14, 06:31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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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6949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B76202023
我也是這麼想...
惡蟲兄的邏輯也算清楚, 不過實在說服不了我
拿瀉藥來勒索, 跟拿氰化物來勒索, 平平是勒索, 罪行那是差很多的


如果下的是瀉藥的話,那麼通常只會成立191之1的第1項,而非第3項,刑期可是不一樣的。

引用:
作者zzz333
這位大哥,你們都是這樣顛倒是非的是吧!
法律是用來維謢公平跟正義的,不公不義的法律沒有存在與遵守的必要.

把劇毒放入一般食物讓人食用就叫意圖謀殺,貼警告只是脫罪用的,
這次一旦成立,下次一定會有人也用同樣的手法謀殺別人,反正又不會死刑沒差.

那一天輪到你就不要在那邊叫.



也許等你先搞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再說,是法律不公不義,還是你受了媒體影響,自己沒有弄清楚。
舊 2009-06-14, 07:2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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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誠實豆沙包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203
沒注意到字條寫我有毒,或是明明看到卻不以為意,

以致喝下毒蠻牛而喪命,其實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誤,

如此算來被害者大概有百分之三十的自殺企圖,

因此死者自己也必須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

所以改判無期徒刑是合理正常的,

相信更14審的時候改為國賠冤案無罪釋放也是理所當然,

無知的鄉民要不爽等20年後再來說嘴吧,

考試第一名的菁英都不會判錯的..........
舊 2009-06-14, 07:5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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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豆沙包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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