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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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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所做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犯者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刑法所謂傷害致人於死者,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其他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導致死亡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是因果關係之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指造成下列之傷害 1.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犯前二條之罪者,係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當場激於義憤之認定,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解釋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釋】 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向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解釋】 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加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刑法上所謂過失,係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出處:http://www.ncpb.gov.tw/index.php?ac...=print&ids=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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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此文章於 2009-04-21 12:43 PM 被 LALALOV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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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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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油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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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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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喜歡用如果受害者是你的親人等等,你還會這麼理性嗎?
當然,人之常情,不過法治之下這個不是擺第一順位的。 在台灣,大人物車子丟掉,一個星期內破案, 一般人,大概不是被吃案就是永不破案, 大人物親人受傷,全台醫生全力搶救, 一般人,醫院搞不好還推來推去的, 這就是情感大於理性的台灣啊~~ 此文章於 2009-04-21 12:45 PM 被 marimar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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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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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你的看法, 法治現行規範的最大約數, 也是一個極重要的標準 如果不依罪刑法定主義審理, 因為所謂社會期望即有所變革 那就稱不上是法治國家, 社會秩序也可能變得更亂 民眾應該慢慢培養出以法官是否依法判決來評斷判決是否恰當 而不是以自己的 "期望" 來評斷法官判決是否恰當 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如果今天被XXX的是你的家屬, 你還能這樣理性嗎?" 但重點不是我能不能這樣理性, 而是尊重法治及司法的原則是不容更易的 若萬一真的不幸當事人是我的親友, 我也只能希望自己還能保有理性 此文章於 2009-04-21 12:50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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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冰封湖底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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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判了死刑又如何?
我們有一個怠忽職守,積極刻意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 應執行而未執行的死刑犯名單已經從台灣頭排到台灣尾, 這幾年來卻還是沒有一個死刑犯"伏誅"...想讓牠死,門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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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一日陸戰隊 , 終身陸戰隊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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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務部沒有權力判他死刑,只有法官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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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您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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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訛傳訛傳到後面..
台灣人真野蠻.因為太久沒吃飯.居然把10個月大女嬰下油鍋煮來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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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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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殺人罪,考量到犯後悔意及表現,還有是不是符合自首要件等等...
最多就是無期徒刑,大概20年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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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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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看幾篇報導
發現,兇嫌應該是殺人既遂了,不僅是傷害意圖而已. 至於是判什麼刑,不知道 ~~~~ 女方很難成罪,既使說了不適當的話,但缺乏教唆上的主觀意圖 此文章於 2009-04-21 12:58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原因: 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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