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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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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加國人守法的心態, 這樣也不錯啦, 建議政府把警力加大數倍
每一條街都24h派人駐守, 一看到有任何違規, 譬如行人闖紅燈, 機車行使汽車專用道, 等等各種小違規, 就立刻抓人開單 大家說好不好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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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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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朵一元 會不會造成花市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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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克萊斯特恰奇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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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有點小題大作吧..
既然用鏟子挖出來, 就再叫他種回去就好了. 有需要上手銬腳鐐? 這個婦人怎麼看都不覺得會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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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文章於 2009-02-06 10:48 AM 被 crazydo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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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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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討厭破壞公物的人
但是警察挑軟柿子我更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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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名檔的意義是方便找到自己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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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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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主觀犯意來看 犯罪所得應該只作判刑參考... 就像同樣搶銀行..沒傷人 搶2000跟搶200萬... 最後被判的刑度會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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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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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婦人的行為僅具有形式違法性,尚未到達實質違法的程度,基於法益侵害輕微及不具社會相當性,並無處罰之必要,警察帶回偵訊似乎有點違反比例原則...
翻成人話就是說,婦人雖然挖了2塊錢的波斯菊,構成竊盜罪,但是東西不貴,因此大費周章的把人抓起來,移送法院,浪費的資源遠超過被偷物品的價值,衡量之下可以不用這樣處理。 其實只要依照民事程序要求賠償也就差不多了,這件事警方和民眾雙方一定有一方比較機車(或雙方都是),所以搞得這麼大。 個人認為比較有可能是警察在意破案績效,加上民眾不滿警察的處理方式,所以就槓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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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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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候遇到不配合或者前後矛盾的人,這樣也只是剛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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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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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處罰必要,和警察捉不捉根本無關 警察不是偵查審判主體,偷花當然應該要抓 , 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事,判不判刑是法官的事 警察看到現行犯,不捉才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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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大溪地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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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砲打小鳥噜
訓誡一番就可以了,畢竟也是竊取公有財產 其他報導的就給他太誇張了,連警察時薪給算是怎樣 罰他 種回去不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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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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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程序沒錯...也太小題大作了
看來以後長在圍牆外排水道的雜草及路上垃圾還是不要撿好了 這是公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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