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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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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道歉的如此心不甘情不願... 那你乾脆就砍掉重練就好啦! 反正搞成這樣...以後有買家想跟你買東西~ 或是賣家要賣你東西... 看到你的評價有這麼糟的對話.... 如果又不幸剛好在各大論壇看到你的"道歉啟示" 豈不對你"敬畏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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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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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謝謝您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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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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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兩個爭議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2.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也就是說要看該賣家是否為公司行號) 3.已進行「反覆販賣同種商品或銷售次數破萬」的賣家,皆應歸認定屬於企業經營者,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若片面限制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七天鑑賞期,限制退貨辦法,依法不生效力 http://whclive.blogspot.com/2008/07...d-consumer.html 以上都是在網路上查到的 而我看到該賣家在網拍上賣的幾乎是電腦零組件應或跟3c相關的產品 是有很大的爭議空間的 尤以以下該交易最為有爭議性可用其判斷是否為企業經營者 陞技ABIT NF7-S V2.0(Socket462) (2007-12-21 20:26:30) 150元 意見: 好賣家,不過兩塊都不能用 Orz (2007-12-25 00:19:00)(最近一筆) ◎大降價◎全新HP原廠相容墨水匣(不止hp還有EPSON、CANON ) 意見: 東西好.交貨快的好賣家!!!歡迎大家到他的賣場逛逛... 也就是說~光這幾項交易~我就可以斷定賣家也是有靠著網拍來營利的行為了 話說~對方用法保護自己~ 只怪樓主不懂的也用法保護自己 我看到這一篇....不用一天資料都可以找到以上足以讓我不會輸的法律相關資訊.... 只能怪樓主....大家罵的那兩個字......和自己不做法律相關功課........ ![]() ![]() 此文章於 2008-11-17 05:41 PM 被 09554505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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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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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已經把所有東西下架~ 不再碰網拍的東西了~ 感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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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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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文章的真正用意不在道歉~
而是我想瞭解此次交易到底那裡有問題? 遇到了該如何解決? 希望有經驗的網友可以分享~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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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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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不會講出的經驗跟你"預計相去甚遠"被你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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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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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是這樣~ 網拍部分只要屬營利的~ 都必須開發票~ 網拍上若賣家為"個體戶"就不用受鑑賞期的規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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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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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謝謝~ 因為我沒跟你買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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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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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你修好在高價賣出這行為已經頗惡劣的了 我是電子工程的學子 在怎麼卑劣也不會像你這樣 你跟賣家說實話他當然更不可能退錢給你了 你隨便在這邊抽十個人來問 看看你這種行為他們是不是願意還你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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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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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個體戶不是我們說了算 但你可以舉證給庭上瞭解~ 並請律師解釋該條文 可以加強他為公司行號的可信度 因為他賣的相同&相關性物品其實也不在少數 所以你可以用這點咬他試試看 但最好不要到庭上再咬因為我說的只是退貨事宜 並不是指他告你的項目會贏 並不希望你贏了退貨輸了稅金..... 當然如果你也想以那條文讓法院判他為公司行號 你要衡量~是你的營利多還是他的營利多.... 不然他繳小錢~你繳大錢.....還是你輸 此文章於 2008-11-17 06:11 PM 被 09554505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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