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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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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犯法警察是不會通通抓起來喔,無能就是無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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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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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走狗就是走狗,為反對而反對,完全亂掰,狗屁不通,以前還會打很多回妳們,現在想通了。妳們根本就是在那邊吠,不管做什麼,都在那邊哭,妳們這些已有立場的人,不管怎樣都是妳們再說,反正去死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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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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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在行使強制處分權時,肢體上的接觸及較為粗暴的動作是無法避免的,在那種場合下,難道要警察走到丟石塊或汽油彈的名眾面前說:「對不起,你這種行為違法,請伸出你的雙手,現在我要幫你上手銬,並且拘捕你到警局(派出所)作筆錄」嗎?,還是說你認為警察應該就是要這樣逮捕犯罪者? 一般犯罪的人民看到警察時,下意識的反應一定會反抗、逃跑,難道你認為在犯罪者反抗時,用和平的手段可以將人犯逮捕嗎? 更何況當天在群眾激動、亢奮的情形下,面對嚴重挑戰公權力的暴民,如不在第一時間制伏逮捕,難保犯罪者會有更激烈的反抗動作,或是有其他群眾上前造成更混亂的局面。所以在雙方接觸的第一線,第一時間使用強制的手段將犯罪者帶離第一線是首要任務,過程中也就難以避免較為粗暴的手段,還是說你要每一位警察都像霍元甲、方世玉、黃飛鴻那樣,可以不傷對手一分一毫就制伏犯罪者 如果警察將犯罪者帶到後方時,再聚集圍打,那才是真正要譴責的,在後方拖帶、強行抬離也是需要的,那種情況下誰也沒時間、沒心力跟犯罪者談道理,等他心服口服配合警察走離現場 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各項權利及自由,但那都是建立在「以不妨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的基礎上為出發點,不是無限上綱、我行我素、恣意任為。更何況那些暴民是在挑戰公權力,違反刑責在先者,執法者當然得以強制手段執行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現場已有人在犯罪,當然要第一時間逮捕,事後用錄影蒐證再去提告,請問你是要警察在第一時間都不需要對犯罪者有任何作為嗎?放任他們破壞社會秩序到高興為止?會使用錄影蒐證是因為無法在現場逮捕所有犯罪滋事者,必須事後以影像方式證明,才得以拘捕 一天到晚高喊著要人權、自由,請先捫心自問是否做到了自己應該遵守的法律規定,而且像你這種打高空的理論,試問如果你是當天在第一線的警察,你會作何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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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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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為什麼叫波利士?
為什麼叫波利市 好娘的名子喔 還是說電視台 台客自己發明的的新名詞啊 此文章於 2008-11-09 01:40 PM 被 宅男 蘿莉控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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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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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ol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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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尼斯湖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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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暴動前一天警察稍微硬一點看看民眾怎麼說!?新聞怎麼報!? 唱片行分明就是很明顯的煽動群眾,新聞卻把它喧染成"陳雲林一來,台灣之歌被禁播!!" 還是TVBS打的標題.... 在台灣,警察真的很難作人... 引用:
同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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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have done this thing because it is just. Blood demands blood. We have lived and lost, at the whims of our masters for too long. I would not have it so. I would not see the passing of a brother, for the purpose of sport. I would not see another heart ripped from chest, or breath forfeit for no cause. I know not all of you wish this, yet it is done. It is done... Your lives are your own. Forge your own path, or join with us. And together, we shall see Rome trem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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