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5,636
|
引用:
我每天都要在那待轉再騎去去光華阿...... 可以停左邊不停,偏要去停右邊跟右轉車搶空間的機車真的不知道在想啥,很多看起來都是去那邊的樹陰躲太陽 ![]() 最近旁邊畫的自行車道比待轉區還大是怎樣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
引用:
蠻好笑的其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希望下次你坐車時, 會戴安全帽.... ![]() ![]() ![]() ![]() ![]() ![]() ![]() ![]()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Großdeutschland
文章: 6,997
|
引用:
上 http://ilook.tw/64b1 查還真有這一條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1.所謂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 2.所謂<依規定>,就分別界定該車種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帽了,並無矛盾。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
引用: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 "下列情形之一"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 ================== 這兩句話相同嗎? 思考一下吧? 此文章於 2008-08-27 11:01 PM 被 TRG-pro 編輯.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
引用:
你講的東西我懂 不過法律就是要照字面解釋 上面寫的是 其中之一 符合 10, 不表示 11 就不成立 而且 別忘了 該法條定義的車輛, 還包含 人力車輛 這當然也表示, 用推的嬰兒車, ... 包含在內 ![]() 此文章於 2008-08-27 11:12 PM 被 dou0228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
引用:
你還是不懂,<依規定>的意義就是,沒加以規定的,不適用。 先搞清法條中<汽車><慢車><行人>定義,再來討論好嗎? 嬰兒推車?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
引用:
去查查法規 機車也算是汽車的一種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此外 可以由附載座人一詞中 明確判斷出為機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