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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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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5,636
引用:
作者米蘭風格
這待轉區真的很小,不從善規劃,只拿機車族開刀有失公平,會惹一身腥的。

我每天都要在那待轉再騎去去光華阿......
可以停左邊不停,偏要去停右邊跟右轉車搶空間的機車真的不知道在想啥,很多看起來都是去那邊的樹陰躲太陽
最近旁邊畫的自行車道比待轉區還大是怎樣
     
      
舊 2008-08-27, 06:5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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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ic離線中  
Wonderer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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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左非
這是站在路中央在拍= =?
那天衰人撞到他~怎麼辦?

這應該可以投訴那個警察~@@


投訴啥?
那你的意思就是警察都不能站在馬路中間指揮交通囉?
如果站在馬路中央指揮交通是可以的
那為何站在那邊拍照取締就不行?

不是我要替警察講話
我只是希望質疑警察值勤有問題標準要一致

更何況到頭來
不違規就不會受罰
你說是吧∼
 
__________________
製作個人頭像
我的個人頭像...隨便配就很像...長的大眾臉的悲哀...
舊 2008-08-27, 09:16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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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er離線中  
dou0228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Wonderer
更何況到頭來
不違規就不會受罰
你說是吧∼


蠻好笑的其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希望下次你坐車時, 會戴安全帽....
舊 2008-08-27, 10:12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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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0228離線中  
AMD-Ti
Elite Member
 
AMD-T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Großdeutschland
文章: 6,997
引用:
作者dou0228
蠻好笑的其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希望下次你坐車時, 會戴安全帽....



http://ilook.tw/64b1
查還真有這一條
舊 2008-08-27, 10:28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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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Ti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1.所謂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
2.所謂<依規定>,就分別界定該車種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帽了,並無矛盾。
舊 2008-08-27, 10:39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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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離線中  
dou0228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TRG-pro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1.所謂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
2.所謂<依規定>,就分別界定該車種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帽了,並無矛盾。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 "下列情形之一"
舊 2008-08-27, 10:5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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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0228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

==================
這兩句話相同嗎?

思考一下吧?

此文章於 2008-08-27 11:01 PM 被 TRG-pro 編輯.
舊 2008-08-27, 11:00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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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離線中  
dou0228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TRG-pro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

==================
這兩句話相同嗎?

思考一下吧?

你講的東西我懂
不過法律就是要照字面解釋

上面寫的是 其中之一
符合 10, 不表示 11 就不成立

而且 別忘了
該法條定義的車輛, 還包含 人力車輛
這當然也表示, 用推的嬰兒車, ... 包含在內

此文章於 2008-08-27 11:12 PM 被 dou0228 編輯.
舊 2008-08-27, 11:0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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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0228離線中  
TRG-p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dou0228
你講的東西我懂
不過法律就是要照字面解釋

上面寫的是 其中之一
符合 10, 不表示 11 就不算

而且 別忘了
該法條定義的車輛, 還包含 人力車輛
這當然也表示, 用推的嬰兒車, ... 包含在內

你還是不懂,<依規定>的意義就是,沒加以規定的,不適用。

先搞清法條中<汽車><慢車><行人>定義,再來討論好嗎?

嬰兒推車?
舊 2008-08-27, 11:1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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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dou0228
蠻好笑的其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希望下次你坐車時, 會戴安全帽....


去查查法規
機車也算是汽車的一種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此外
可以由附載座人一詞中
明確判斷出為機車
舊 2008-08-27, 11:1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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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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