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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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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際上這種事沒這麼簡單 這都是事後才說的理由 警察來 總是要講個可以打架砍人的藉口 反正就聲色場所是非多 酒後什麼膽子都出來了 警察來 都是來收尾的 他也不會聽你說什麼 他心理就是想 你們就愛來這種地方玩 死一死也不關我的事 舞廳,ktv都是這樣.. 出外玩的人還是結夥同行罷 國外好像現在放假,abc都回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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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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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案子還沒開始偵查,重罪羈押的可能性本來就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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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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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兄請教一下,如果當時檢察官知道死者已重傷瀕臨死亡,那可以把犯案者羈押久一點嗎? 還有由於犯案者有護照,那被交保之後可以逃出國嗎? ![]() 引用:
都是錢X呀!另類的宣傳手法吧!說不一定有打算在地下開分店吧! ![]() 引用:
家屬也不去能了解案情嗎? ![]() 引用:
關於強調美國護照這一點我覺得是有點政治!小弟受教了! ![]() 不過對於外國人士來台犯案,是要在本國審理還是要按照他護照上的國籍地審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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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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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拿到外國護照,殺個人卻沒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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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08-06-20 06:42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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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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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官只能決定是否聲請羈押,羈押的期限在法律上有明文的規定,不是檢察官想押久一點就可以押的久一點的。 另外,除非被限制出境,否則入出境是和一般人一樣自由。 還有,依照報導的案發時點來看,這件案子還沒有正式分案,也就是說還沒有承辦檢察官,所以現在家屬想閱卷,當然是不可以的,檢察官自己都還沒看過呢,怎麼可能先給家屬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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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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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國 我們是屬地主義 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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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you walk eternally through the shadow realms, standing against evil where all others falter. May your thirst for retribution never quench, may the blood on your sword never dry, And may we never need you ag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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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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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0619/475183.html
根據這篇報導,檢察官有限制出境,並且說根據監視器畫面是互毆...。 所以說另外一篇報導果然政治許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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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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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男子跟一名被害人 -- 雙方[互毆] 成 [重傷] ?
6:1--[互毆]?? ?:1--[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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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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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能理解你的疑問,但是新聞只就客觀上簡單描述而已,所以客觀上我們能夠確定的是有一個人死了,至於他是怎麼死的?被故意殺死的?傷害致死的?重傷害致死的?還是其他原因死的?說真的光是看這兩篇報導沒辦法判斷,所以也沒有必要在該文字上打轉。如果還有後續再來看看嚕。 另外之前回答的是強調被害者在訴訟法上地位的薄弱而已。檢察官除了聲請羈押以外,在決定前,還有48小時的即時留置權,這個案例檢察官反正已經有限制出境了,在法律上也沒有什麼好阿Q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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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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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護照嗎?
是他們怎麼去鬧是跟死者的關係吧. 我這種乖乖牌去過人最多的地方就是周六/日下午的電影院. 而且是百貨公司頂層的那種. 說真的, 去什麼場合, 自己要有點心理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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