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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
Major Member
 
兩津 勘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e  
看到樓主中寫到警察提到『互控傷害』,這讓我想到大概兩三年前,我也遇到過類似的狀況:
前因就不提了,重點是當雙方當事人到警察報案並製作筆錄後,警察說這是『互控傷害』,如果有一方堅持要控告,那雙方都會被當成現行犯,要直接在警察局監禁。所以警察持續『建議』撤銷告訴,雖然當時我自認有理,但想到隔天還要上班有的沒的,最後也就沒直接提告了。

可是在樓主這case,並沒提到『立即監禁』這類的講法。所以現在兩相比較起來,我感覺當初警察那種說法『要立刻監禁』的說法,是不是也只是另一種警察吃案的手法...?



警方哪來的立即監禁 ?
就算是犯行再重大 , 也只能移交地檢署檢察官來處理 .
警察只能留置偵訊 .
就樓主的案子 , 基本上不算大案 , 只要筆錄做一做 ,自然可以
放人 , 沒有監禁的任何可能性 .

而你是被警察給唬了 !
傷害是刑案 , 刑案一多 , 績效就不好 ,
所以通常會互勸雙方 , 互退一步和解 , 這樣就不會多一件案子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此文章於 2008-05-23 11:29 AM 被 兩津 勘吉 編輯.
舊 2008-05-23, 11:26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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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警察不是用來"相信"的,
警察也是人.. 也是會懶,也是領薪水的,也是怕事的,
警察的用途只是用來做"記錄",記錄某人事時地物的狀況.....
相信警察是愚蠢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08-05-23, 12:3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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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呆曾在警察局打110(警察不願受理,甚至要我自己去弄來通連記錄再說....)

看到 警察大人 前後態度的轉變

真的覺的 小市民 真的很無奈呀.......
舊 2008-05-23, 12:4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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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從樓主的敘述來推斷:

1.警察到場時當事人已不在現場,所以確實不是現行犯無疑。既非現行犯,則警察製作筆錄後,除非案情及嫌疑重大,可向檢察官報告後逕行拘提,否則應行釋放。所以警察這部份的處置沒錯。

2.同時,警察也沒有辦法逕行搜索,需申請搜索票才行,但是搜索票的申請程序是相當嚴格的,檢察官駁回的部份,也看不出有何不妥。

3.如前面幾位網友所言,當雙方互控時,警方即應製作雙方筆錄,一並或分別移送。所以唯一的問題是,警方是否有移送對方,以及警方是否有依當事人的陳述製作筆錄(並不一定是以當事人自己認定的身分)。從樓主的陳述來看,警方確實有移送,因此處置上也沒什麼問題。

4.比較有爭議的是,關於檢察機關傳喚的部份。

以樓主的陳述,樓主是具有被告的身分,在檢察機關,傳喚被告通常會附回證。而且如果傳喚不到,就會發拘票拘提,拘不到就會通緝。

所以在傳不到就直接起訴的情況十分少見,樓主可能要先搞清楚,是他已被起訴,還是只是先起訴對告而已。

如果真的被起訴了,那就可以聲請閱卷,看當初是如何送達傳票的。

如前所述,對被告傳喚應會有回證,可以在閱卷時看回證就可知道當初送達情形。

一般來講,送達以本人簽收為原則,但是也允許他人代收,像是大樓的管理員,否則就會寄存在當地的派出所。

常見的傳票沒收到的情況,像是大樓管理員代收,卻未轉交本人,這就必需去問管理員了。

還有就是,人已遷離戶籍地,卻沒去戶政事務所變更,所以戶籍資料還是舊的。這時候檢察機關就可能對戶籍地送達,因無人收受就寄存當地派出所,此時送達已經是合法送達,雖然本人並未收到。

所以最好還是去查一下所謂的地址錯誤是什麼情形,並不一定就是檢察官弄錯。
舊 2008-05-23, 12:50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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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FLY-SK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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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條子是拿來用的...

只要你懂得拿捏的角度.與如何跟他們相處.條子就會變成為`好警察`.當有事時..很好用..

反之.則會變成凡事皆礙你的`壞警察`......
舊 2008-05-23, 12:51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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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KY離線中  
wills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8
我本人是完全不相信警察的
舊 2008-05-23, 01:3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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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1離線中  
karen720818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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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鬱茶園
文章: 231
埃...去找立委或民代幫忙阿...
想出名的立委或民代 都很樂意幫你的...
__________________
悶阿...
舊 2008-05-23, 01:46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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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720818離線中  
Arucueid
Master Member
 
Arucuei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加拿大
文章: 2,391
以後大家隨身都要帶錄音筆了...

遇到這種情況拿出來放在桌上, 看那個警察會不會皮繃緊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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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has been your battlefield, everywhere you go. The blood of brothers and sons screams out against you. Perhaps you cannot yet hear it, because the soil is not your own, but you will... you will
舊 2008-05-23, 01:4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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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ucueid離線中  
josephtsun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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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抱歉 , 法律就是如此 !!

在你受到侵害的時候 , 你可以抵抗 , 你可以逃跑 , 但是法律並不授權
你可以因此傷害對方 , 甚至侵害對方的生命!

當然 , 在你抵抗的時候, 可能因此造成對方受傷 , 如果對方因此提出告訴 ,
你可以在偵查庭中說明此一情形 , 後續的法律審判 , 就看法官是否接受,
認同你的自衛行為 ! 所以, 對方提出告訴 , 這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權利 ,
只是 , 是否會被判刑 , 那就看法官的裁判了 .

舉個很簡單的白話例子說明 :

老王晚上睡覺的時候 , 發覺客廳有聲音 , 而起身查看 , 發現有一名
男子入侵家中翻箱倒櫃 , 意圖偷竊物品 . 老王發現後大聲喝赤 !
此時該名入侵的男子發覺事蹟敗露 , 準備逃跑 .
而老王為了不讓男子離開 . 立刻拿了一根球棒對準該名男子的腳猛力
一揮 , 將該名男子的腳打斷 .

各位認為這樣的例子 , 那老王是否有罪呢 ?


所以你說的太簡單,樓主不抵抗或許就被殺死

抵抗不要說打斷對方的腿,你指甲抓傷他,他就可你告你傷害...
舊 2008-05-23, 01:4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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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tsun離線中  
兩津 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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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所以你說的太簡單,樓主不抵抗或許就被殺死

抵抗不要說打斷對方的腿,你指甲抓傷他,他就可你告你傷害...



我說過了 , 他可以行使憲法上賦予他的權利來告你 ,
但 , 是否會被判刑 , 法官會斟酌當時的情形來裁判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舊 2008-05-23, 02:0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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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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