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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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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開 OPEL 回原廠保養 也沒有把車鑰匙 放在車上, 可能他們的停車廠夠大吧(在南港路上), 付完錢後 會計會把車鑰匙 給你並告訴你車在那裡自己開走即可.
目前開 NISSAN 也沒有把車鑰匙 放在車上. 下次去保養廠時要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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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hsie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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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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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鼠泡麵車真的很誇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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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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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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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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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能每家台灣的維修廠都管的差不多鬆吧…所以才敢這麼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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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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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站好像把整串討論串砍掉了
果然是白色恐怖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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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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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FSC ST-Line》寄給福特六和公司、中太公司的函,
該俱樂部280名車主已投票同意將福特中太列入「不受歡迎」觀察名單, 以表示對丟車事件的抗議。 ---------------------------------------------------------------------------------------------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3638-RJ車型:FOCUS ST)遺 失案,經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儘速指派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中太汽車公司 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月12日竟 告知車輛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中太汽車公司 經車主詢問,始稱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設備,前一晚亦 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於車內。該公司管理鬆 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管理作業, 顯違一般常理,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二、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失竊近 一週後遲至3月18日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積極重視車 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鄧姓車主乃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於3月24日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司僅提供 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亦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 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 貴公司商譽受害,希冀 貴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 案。中太汽車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 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 貴公司應與中太汽車公司對車主 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中太汽車公司 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因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易將車輛開走。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 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 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車型作為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 折舊問題,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惡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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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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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利可圖的事絕對不碰, 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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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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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沒有人想願意把這150萬的賠償,纜在身上吧!! 通通推給 技師 維修人員,原廠只顧賺錢,其他隨他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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