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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lite Member
 
yid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引用:
作者廢材阿綱
那說壞人補習班壞話會怎樣????

說壞補壞話不會怎樣,最多拿你去跟鐵條對阿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3-28, 11:46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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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色即是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如果是亂講的,應該很危險
除非對方請的律師很爛

有規模的補習班一定告到底
如果告贏了,在補習班的****傳單上面都會有XX補習班道歉啟事或XX補習班敗訴的剪報
補大學或補公職的補習班很喜歡來這一套
 
舊 2008-03-29, 12:07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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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離線中  
zick.char
Advance Member
 
zick.cha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75
引用:
作者yider
說壞補壞話不會怎樣,最多拿你去跟鐵條對阿而已
而且是燒的紅通通的鐵條

或送往新加坡鞭蛋蛋十下

.....直接往生
舊 2008-03-29, 12:11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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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ck.char離線中  
pckangrj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90
要先告知,不然偷錄的就已經犯法了.


引用:
作者Toluba
這種電話錄音應該算是合法取得吧!?
為什麼會侵犯隱私?
又不是竊聽
舊 2008-03-29, 02:03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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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kangrj離線中  
guess2098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0
私下錄音不得用於公堂上

除非是事先通知
舊 2008-03-29, 02:34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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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ss2098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
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七號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
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不知道法有沒有再修,不管國家或私人,看起來並不當然就被排除不用...
舊 2008-03-29, 02:52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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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因為這一句話,
而導致 "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是什麼 ?

如果沒有 , 那還有得玩, 法官的自由心證影響很大.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舊 2008-03-29, 05:00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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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oo離線中  
顆男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2
為了自己的業績要毀謗他人
我只能講活該 死好
自己拿出誠意去道歉吧

還是現在的台灣人已經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還提供避嫌教學?
舊 2008-03-29, 08:33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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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男離線中  
pipippip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0
我不知道可不可以修改原文(我找不到選項),
所以就用回文的來解釋,我看完當事者的BLOG後發現,
我有幾個講錯的地方,在這邊修正一下,以下是blog原文
:
話說他前兩天派了好多個XX高中的間諜
一邊問行政課程
一邊偷錄音

然後他們假裝在比較...
故意問行政~敵對補習班的老師怎麼樣~~
好嗎~?

那行政就轉頭問我~
問說~你之前不是有補過嗎?
老師怎樣?

我說就~
那個老師後來就跑了阿~
補習班也倒了~


原來是當事人之前補的補習班,之後倒了,
現在的敵對補習班是另起爐灶的,可能負責人是一樣的
不過當事人說的已經倒了不是在描述現在敵對補習班
,而是他之前補過的那間,所以他說的是事實
而且直接跟對方對話的也不是當事者,是他們補習班的行政


是我沒有瞭解就用自己的方式PO出來,我在這邊道歉
,對於有人說活該死好,因為是我轉述有問題,這些話
由我來承擔,別再說她是為了業績才說這些話的囉,謝謝
舊 2008-03-29, 02:2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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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ppip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如果私自錄音不得作為證據
這樣我有個問題想問
如果有人對你罵髒話或侮辱你
該如何舉證呢?(假如都無第三者在場)
舊 2008-03-29, 05:13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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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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