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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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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要錢不要臉的人, 這樣的要求算是很輕的處罰罷
偷人和解賠錢是兩造的意願, 不願認賠就坐牢去 還誣指是被仙人跳 -___- 應該不要他的賠償, 另外加告一條毀謗 跪街4小時, 真是太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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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中, 閑散的bob58 此文章於 2007-09-12 06:23 PM 被 bob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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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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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針對其一,說真的,雖然是私下協議 但是並不能真正看出示不是被脅迫的,70幾萬遮羞費不算少阿(他老婆值那麼多錢??),是不是付不出來而只好答應協議還不得而知。 針對其二,當街罰跪其實已經算是私刑的一種,假設今天老爸罰兒子因為沒做功課而當街罰跪,鐵定也被告不當刑罰,何況是這種糾紛。 自加其三,或許會有人說人家就自己願意被罰跪(上述兒子是被迫的),那假如他身體不好,跪到體力不支暴斃,到時候要怎麼解決??????因為有協議所以大事化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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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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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名稱叫"洗門風"
記得民國70年代在雲林縣讀中學的時候, 一些言行舉止很糟糕,犯眾怒的人, 被圍毆還不能了事 都會被群夥"要求"請香菸.檳榔,還要掏錢辦桌請客! 20多年了,還是存在這模式 ~~~~~ 聽說當事人是經營電子花車的 以前雲林海線的電子花車,.....就很了得 ![]() ~~~~~ 不管大家贊不贊成....民法的確是不允許的 此文章於 2007-09-12 06:35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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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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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 我小時候太皮常被這樣罰= = 怎麼你的舉例有點極端了, 其實如果不是私了, 這種懲罰方式, 你會反對嗎!?所以其實關鍵就是盡量別私了. PS: 更有可能的推論是, 要不罰跪, 要不上法院. 通姦應該是告訴乃論, 還是陳XX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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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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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劈腿的男女朋友被抓到都來這一招
這樣應該就不會有人敢劈腿或是腳踏多條船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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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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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難說.......有團體結婚 以後可能會有劈腿族的"團拜.團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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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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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問題. 如果說這樣跪四個小時 "違反善良風俗" 這樣還能怎麼談 ? . 賠錢 ? 有賣***之嫌疑. 違反善良風俗 . 剁一條腿 ? 傷害罪. 違反善良風俗 . 登報 ? "本人OOO因為一時不察, ***** XXX 妻子 UUU 達 11 次, 特此登報道歉" 這樣就不 妨害名譽, 違反善良風俗 嗎 ? . 學監獄, 關 20 天拘役 ? 這樣不是妨害自由 ? 違反善良風俗 還是說只有直接一狀告到法院才不會 違反善良風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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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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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啦...這跟在國中(以前,我那年代)下課時半蹲在辦公室前好像是一樣的(被指點、嘲笑)
不過4H久了一點 想比之下,以前通姦不是要浸豬籠(男)騎木驢(女) (電影看來的,沒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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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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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懲罰方式假如是法律允許並且經過法院審判定讞之下可以執行的話,當然是不反對,本人反對在於,事件下所使用的非法手段以及協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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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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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招對厚臉皮以及不要臉之人士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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