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josephtsun
*停權中*
 
joseph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引用:
作者Rainwen
"性騷擾防治法"則只要是其言行讓對方感到不舒服,就足以定罪


X的咧,早知道上回擠捷運時 我就告那個胸部擠到我背的女子性騷擾....
     
      
舊 2007-09-12, 06:38 P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phtsun離線中  
RogerShih
*停權中*
 
Roger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X的咧,早知道上回擠捷運時 我就告那個胸部擠到我背的女子性騷擾....


鼓勵你, 我是覺得男女平等就得看這點, 性騷擾相關法律好像變成女人專用的感覺了.
 
舊 2007-09-12, 06:48 P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ogerShih離線中  
josephtsun
*停權中*
 
joseph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我猜法官會說我得了便宜還賣乖,而且懷疑是我用背去擠她的胸部....
舊 2007-09-12, 07:18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phtsun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Rainwen
"強制猥褻罪"必須符合"強制"的定義才能定罪,定義較嚴謹
有被定罪的表示被告有強制的行為
未被定罪的則是因為僅有騷擾而未有強制動作

"性騷擾防治法"則只要是其言行讓對方感到不舒服,就足以定罪

討論的方向不是"性騷擾防治法",個人不反對此法,請勿在此打轉
問題是"性騷擾防治法"生效前.襲胸撫臀大多是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這些人是否到底是不是冤獄.誤判
法院是否還其清白,國家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不是,法官為何做出如此荒謬判決

(別再玩文字遊戲)

此文章於 2007-09-12 07:55 PM 被 st202 編輯.
舊 2007-09-12, 07:52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愛國者一號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對一個陌生女子襲胸不算強制?難道是女子心甘情願的?

襲胸不算引起****?難道是為了修身養性?

怎麼看都是法官有問題

就算引用舊法也是有罪

我相信那女子如果是法官的親人,百分之百從重量刑
舊 2007-09-12, 08:12 P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愛國者一號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今天的一則新聞,法官竊盜案判無罪,也很"有趣"
為免受妓者誤導,等看到判決書再評論......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07-09-12, 08:35 P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u2離線中  
xds33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my home
文章: 636
問題是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不然那些律師們怎麼這麼善於此道?=_=
一樣的法律,起訴書寫的不一樣,證詞、證據不一樣,判決往往就不一樣
如果光靠法律就能定罪,那也不必費這麼多功夫了...
舊 2007-09-12, 09:29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ds333離線中  
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lu2
今天的一則新聞,法官竊盜案判無罪,也很"有趣"
為免受妓者誤導,等看到判決書再評論......

大略看了一下判決書,有幾點可堪玩味
一是9/11的通聯來得真是及時
(事發於8/24,在9/11之前已經調閱監視錄影帶並進入司法程序了)
二是離職法官都說留下的東西他不要了
為什麼會有人"熱心"地想把東西代為"保管"並歸還?
三是離職法官的老婆就在隔壁上班,為什麼不直接交給她
說是很忙;既然很忙,為什麼會去做"保管電磁爐"這種無關緊要的事?
四是說失主的那個法官的辦公室就在他對面,如果要偷早就偷了
這樣就能證明沒有犯意?未免太強詞奪理了吧!
第五最好笑的是,竟然說原告不會在有監視器的地方行竊
那以後監視器錄到任何犯罪事實,都可以用這招脫罪了
大家都說"我哪有那麼笨跑到有監視器的地方犯案"就好了

從這個案件,可知丁丁法官的心證有多可笑
還有學法之人玩法之高招(第一點)
也難怪那麼多被告,老是在"沒有犯意"上面做文章了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07-09-12, 09:33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u2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st202
如果因為新法未通遇,舊法不能用而判無罪
之前引用舊法"強制猥褻罪"獲罪者,通通是冤獄
不僅無罪釋放,還需國家賠償

再來.繼續掰呀


請問你也是丁丁嗎?

用"強制猥褻罪"獲罪者如果符合要件,那為什麼是冤獄呢?
舊 2007-09-12, 09:41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st202
討論的方向不是"性騷擾防治法",個人不反對此法,請勿在此打轉
問題是"性騷擾防治法"生效前.襲胸撫臀大多是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這些人是否到底是不是冤獄.誤判
法院是否還其清白,國家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不是,法官為何做出如此荒謬判決

(別再玩文字遊戲)


重點在於"強制",只要證據顯示符合"強制"的要件,那麼何來冤獄,何來誤判?

法律本來就是一種邏輯,一種文字遊戲,法律條文不是文字描述嗎?不然難道法律條文是用畫的嗎?
舊 2007-09-12, 09:49 P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04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