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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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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X的咧,早知道上回擠捷運時 我就告那個胸部擠到我背的女子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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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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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鼓勵你, 我是覺得男女平等就得看這點, 性騷擾相關法律好像變成女人專用的感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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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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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法官會說我得了便宜還賣乖,而且懷疑是我用背去擠她的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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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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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討論的方向不是"性騷擾防治法",個人不反對此法,請勿在此打轉 問題是"性騷擾防治法"生效前.襲胸撫臀大多是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這些人是否到底是不是冤獄.誤判 法院是否還其清白,國家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不是,法官為何做出如此荒謬判決 (別再玩文字遊戲) 此文章於 2007-09-12 07:55 PM 被 st2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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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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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對一個陌生女子襲胸不算強制?難道是女子心甘情願的? 襲胸不算引起****?難道是為了修身養性? 怎麼看都是法官有問題 就算引用舊法也是有罪 我相信那女子如果是法官的親人,百分之百從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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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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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一則新聞,法官竊盜案判無罪,也很"有趣"
為免受妓者誤導,等看到判決書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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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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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my home
文章: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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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不然那些律師們怎麼這麼善於此道?=_= 一樣的法律,起訴書寫的不一樣,證詞、證據不一樣,判決往往就不一樣 如果光靠法律就能定罪,那也不必費這麼多功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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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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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略看了一下判決書,有幾點可堪玩味 一是9/11的通聯來得真是及時 (事發於8/24,在9/11之前已經調閱監視錄影帶並進入司法程序了) 二是離職法官都說留下的東西他不要了 為什麼會有人"熱心"地想把東西代為"保管"並歸還? 三是離職法官的老婆就在隔壁上班,為什麼不直接交給她 說是很忙;既然很忙,為什麼會去做"保管電磁爐"這種無關緊要的事? 四是說失主的那個法官的辦公室就在他對面,如果要偷早就偷了 這樣就能證明沒有犯意?未免太強詞奪理了吧! 第五最好笑的是,竟然說原告不會在有監視器的地方行竊 那以後監視器錄到任何犯罪事實,都可以用這招脫罪了 大家都說"我哪有那麼笨跑到有監視器的地方犯案"就好了 ![]() 從這個案件,可知丁丁法官的心證有多可笑 還有學法之人玩法之高招(第一點) ![]() 也難怪那麼多被告,老是在"沒有犯意"上面做文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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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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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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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你也是丁丁嗎? 用"強制猥褻罪"獲罪者如果符合要件,那為什麼是冤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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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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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在於"強制",只要證據顯示符合"強制"的要件,那麼何來冤獄,何來誤判? 法律本來就是一種邏輯,一種文字遊戲,法律條文不是文字描述嗎?不然難道法律條文是用畫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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