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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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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母親是其法定代理人...所以還是可以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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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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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法定代理人 但是沒出生~~沒身分證字號~~政府資料沒這個"國民"存在~~ 如何辦理~~誰願意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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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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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意思是只要你寫的那四個順位全都辦拋棄繼承 那大家就都沒事? 是這樣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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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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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是這樣 繼承抛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到最後都沒人要繼承,到最後清償債務後有剩餘就歸屬國庫 所謂禍害遺千年...這不是好方法,最好是辦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遺產不夠還還動不到你自己的財產 就如同前面講的"好康我拿 雖洨的我不要 ![]() 此文章於 2007-09-11 12:59 PM 被 Dragon 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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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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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修法改成「自動選擇最大利益繼承方式」嗎?
就是法院會自動以你的利益, 判斷要限定、拋棄或是概括繼承... 還是我夢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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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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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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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斷....= =a
那還不如一律用「限定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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