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John-Wel
Power Member
 
John-W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可惡
     
      
舊 2007-09-08, 11:42 P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hn-Wel離線中  
Orguss
Advance Member
 
Orgu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超時空世紀
文章: 390
引用:
作者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那些說上天堂下地獄的,信我者得永生的都沒事耶...
 
__________________
和田加奈子: やソ空メ抱わウバサ ; 不確ろスI LOVE YOU
Something touched me deep inside
The day The music died
舊 2007-09-09, 02:36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rguss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名稱:氣象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24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
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
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
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
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
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舊 2007-09-09, 03:03 A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rksnow離線中  
cycpc
Master Member
 
cycp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時光漩渦
文章: 1,734
要玩這麼大

是不是該把討論串轉給氣象局

請氣象局發公文給站長,由站長提供IP給氣象局,用氣象法來開罰

有時後玩笑開開可以,但是請看場合
__________________
FXP Member 熱情招募中 ^_^

舊 2007-09-09, 03:52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ycpc離線中  
向下沉淪
Junior Member
 
向下沉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我家小花口中
文章: 736
其實樓主的意思是9月9日當天某兩大網站網聚將產生核爆.進而引發9级地震.
__________________
小黃找到媽媽了嗎~!
舊 2007-09-09, 06:51 A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向下沉淪離線中  
三隻羊
*停權中*
 
三隻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208
引用:
作者向下沉淪
其實樓主的意思是9月9日當天某兩大網站網聚將產生核爆.進而引發9级地震.


那些非主流民意根本無關痛養
只不過是假借和解之意行相親聯誼之實

此文章於 2007-09-09 08:54 AM 被 三隻羊 編輯.
舊 2007-09-09, 08:50 A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三隻羊離線中  
nhai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你說的應該這條:「刑法第 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為「具體危險犯」,必須行為人所為之恐嚇達於「致生危害於公安」方能夠成犯罪,但樓主並未做相當真實的描述,看到的人必定不會相信這是真的,所以不會有「致生危害於公安」可言,且此條不罰未遂,因此樓主不會構成本罪*
__________________
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7-09-09, 11:02 A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hair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24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