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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
Master Member
 
我是湯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有網路上找的到的警政單位的網頁條文可以提供查詢嗎???

各位既然振振有詞說這是網路唬爛文, 那各位提出的說法是不是也可以附個佐證呢?

因為網路上真的有很多這種唬爛文, 您如果要證明自己講的不是唬爛文, 就請您附個證明來證明一下吧!

在說別人沒有根據的同時, 是不是也可以順便證實一下自己說的是有根據的呢?

舉手之勞嘛, 這樣大家在唾棄網路唬爛文的同時, 還可以順便吸收正確的知識, 而您就是造就此功德的偉人啊!!!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07-08-06, 02:54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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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lompt
這一篇早就是虎爛了
兩三年前的虎爛文
現在還有人信

知道啥是絕對路權嗎
又知道啥是信賴原則嗎

有無判例?請舉例

以湯姆兄所說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
是一大堆數都數不完的
 
舊 2007-08-06, 03:5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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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屋頂上的黑貓
之前有件行人肇事致機車騎士死亡的案子...
有判陪並判刑喔...

基本上你說的還是不管有無責任
只要是有人死了,活著的都要賠死人
舊 2007-08-06, 04:0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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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剛剛查了一下法規,雖然沒有找到確切的答案,
但發現行人的路權是明顯優於汽車的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3103


下面則是行人穿越道路的規則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3134

P.S.法規中,機車歸類為汽車

此文章於 2007-08-06 04:13 PM 被 Rainwen 編輯.
舊 2007-08-06, 04:0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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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KenKuo.
也不是空穴來風
腦殘法官還是有的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5/today-so8.htm

不能說法官腦殘,因為絕對路權到目前為止只是行政命令而已,並不具法律效率。

也就是說,目前有行政干涉司法之嫌,所以有些法官偏不照行政命令來(這才叫三權分立)

也就是說,除非絕對路權進立法院三讀通過,否則行政命令的做法只是便宜行事而已,法官不遵守反而才是對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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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8-06, 04:0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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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KenKuo.
也不是空穴來風
腦殘法官還是有的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5/today-so8.htm

此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 的標準判例之一
而且還是最近判的
上面那些說什麼網路消息沒有根據
才是來亂的

就算你是守法、就算對方是違法在先
但只要對方重傷或死亡
遇上某些法官,你還是會有事
舊 2007-08-06, 04: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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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色即是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今天看到店家亂擺三角錐的案子也翻盤了
我很懷疑他說是為了怕別人並排停車才放的,我認為那根本是路霸
之前法官的判例也挺有意思的
就算有驗傷單也並不能證明與此有關,沒保持安全距離也沒錯,放三角錐的也沒罪
台灣法官的素質實在是..........
舊 2007-08-06, 04:1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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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離線中  
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引用:
作者KenKuo.
也不是空穴來風

腦殘法官還是有的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5/today-so8.htm

我一向覺得 腦殘或沒出過社會的天才法官真是不少
舊 2007-08-06, 04:19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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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離線中  
天生散人
Amateur Member
 
天生散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2
所謂的〝謠言止於智者〞

是說在你聽、或收到不能確定真假的資訊、消息時,

會自己先去確認其正確性,而不是隨口轉述或轉貼,

如果你想借眾人之力來確認也行,

請不要用這樣的標題和說法。

否則,你也變成傳播者。

有感而發,對事不對人。謝謝
舊 2007-08-06, 04:2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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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散人離線中  
拈花微笑
*停權中*
 
拈花微笑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引用:
作者天生散人
所謂的〝謠言止於智者〞

是說在你聽、或收到不能確定真假的資訊、消息時,

會自己先去確認其正確性,而不是隨口轉述或轉貼,

如果你想借眾人之力來確認也行,

請不要用這樣的標題和說法。

否則,你也變成傳播者。

有感而發,對事不對人。謝謝

這樣的標題和說法。( 挺無言的! )

各位提出的說法是不是也可以附個佐證
網路的 EMAIL文, 也沒有台灣的法律以及判例!!!要佐證什麼??
舊 2007-08-06, 04:33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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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微笑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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