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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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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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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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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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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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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這篇我要訂閱 我一直以為未來我只要辦拋棄繼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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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最初ズ描ゆギ夢メ,やスギゾ今パ,覺りサ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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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殲滅捍衛道德人士聯盟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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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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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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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抛棄繼承財產都沒了 限定繼承有剩還可以分 不過法律歸法律....現實上跟黑的借錢,不管你辦啥?我想照樣會上門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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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三不管地帶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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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的相關條文
相關條文,很長、很長,有興趣的,可到我的部落格看看
(我的部落格-限定繼承篇) 在民法第1154條有說明: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 辦理期間: (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𦒄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前項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 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 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6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 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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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定義在那, 什麼才叫幸福, 原以為我了解幸福, 後來痛了才知道, 幸福我一點也不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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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崑崙山旁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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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文章舉的案例心有點痛
我想應該沒有人想繼承債務吧! 法律這樣定,等於是間接害死一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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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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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銀行也會把債權賣給黑的,想躲也躲不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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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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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如何能知道被繼承人在外是否有多少債務,不然要如何開具遺產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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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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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是不會輕易借別人錢了.
既狠不下心學黑道的行為, 現代人又愛逃債或一死了之. 銀行也該建立制度, 不要胡亂借錢給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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