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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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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Toluba
假如有人前前後後跟你借了800多萬
之後跑來跟你說:我還不起 所以我不還了
那各位覺得這筆債該找誰要?
還是自認活該倒楣 借別人錢就是該死


你答對了!
     
      
舊 2007-06-01, 06:5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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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一號離線中  
sd96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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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964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在google查 「限定之繼承」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client=firefox


這篇應該置頂. 七八區難得的好文章

.
 
__________________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舊 2007-06-01, 08:31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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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964p離線中  
a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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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76


這篇我要訂閱

我一直以為未來我只要辦拋棄繼承就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一番最初ズ描ゆギ夢メ,やスギゾ今パ,覺りサペ?
 
舊 2007-06-01, 08:50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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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4離線中  
銀色戰車鎮魂曲
*停權中*
 
銀色戰車鎮魂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殲滅捍衛道德人士聯盟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chiming77
+1
沒人拿槍逼你借錢(那叫打劫或其他)

+1
舊 2007-06-01, 09:06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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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色戰車鎮魂曲離線中  
Dragon cat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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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引用:
作者a1224


這篇我要訂閱

我一直以為未來我只要辦拋棄繼承就好了

抛棄繼承財產都沒了
限定繼承有剩還可以分

不過法律歸法律....現實上跟黑的借錢,不管你辦啥?我想照樣會上門討
舊 2007-06-01, 09:17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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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離線中  
d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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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三不管地帶
文章: 1
限定繼承的相關條文

相關條文,很長、很長,有興趣的,可到我的部落格看看
(我的部落格-限定繼承篇)

在民法第1154條有說明: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


辦理期間:
(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𦒄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前項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
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
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6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
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定義在那,
什麼才叫幸福,
原以為我了解幸福,
後來痛了才知道,
幸福我一點也不了解。
舊 2007-06-01, 09:30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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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k離線中  
Wusi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崑崙山旁
文章: 95
看到這篇文章舉的案例心有點痛
我想應該沒有人想繼承債務吧!
法律這樣定,等於是間接害死一推人!
舊 2007-06-01, 09:3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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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sir離線中  
esp002
Major Member
 
esp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9
Cool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抛棄繼承財產都沒了
限定繼承有剩還可以分

不過法律歸法律....現實上跟黑的借錢,不管你辦啥?我想照樣會上門討


銀行也會把債權賣給黑的,想躲也躲不掉啦!
舊 2007-06-01, 09:38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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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002離線中  
ckyl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dnk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
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
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請問:如何能知道被繼承人在外是否有多少債務,不然要如何開具遺產清冊
舊 2007-06-01, 04:1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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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yl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反正我是不會輕易借別人錢了.
既狠不下心學黑道的行為,
現代人又愛逃債或一死了之.

銀行也該建立制度, 不要胡亂借錢給人了.
舊 2007-06-01, 04:5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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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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