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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家楊梅住新莊
文章: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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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哈哈 楊梅分局也有領獎喔 呵呵
看不出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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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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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找這套程式的, 大陸方面的載點應該還有.
2. 警察的講法還是在打官樣文章, 這套程式哪邊有隱藏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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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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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破解1.美國國防部網站 2.美國FBI網站 3.美國NASA網站
才算是畢業可以稱為駭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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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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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新聞實在是很生氣
難到去抓他的那些警察都是豬腦嗎? 損害相關企業利益? 要抓的是使用這項工具破解企業防火牆的人吧 把工具作者抓起來幹啥 這就好像發生菜刀凶殺案 卻把 菜刀的製作者抓起來 腦殘 十分腦殘的刑事局 這種案子也在發新聞稿? 是怕人民忘記這豬腦單位了嗎? 真正的色情補帖不去抓 抓這個幹啥.... 不相信這個會被判有罪 刑法裡面的主觀犯意.. 實際犯行 都不存在的 也在抓.... 沒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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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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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相關法條, 看起來比較有可能違反362 條, 所以有罪無罪在於當初撰寫的目的跟散佈的目的 另外92年寫出來的軟體, 這些法條是92年六月三日通過的, so 如果是在通過日或是公告日之前就散佈的 其實也是可以抗辯無罪的..... 還是覺得"專供" 到底是不是專供於犯罪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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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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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
若照這種邏輯, 每個男人天生就帶著一副潛在性侵的工具, 那要不要全部沒收, 男警察跟男記者一樣要繳械充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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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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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的警察與記者 +1
這種工具程式,對每個MIS來說,幾乎都是「必要時的最後大絕招」,哪裡是什麼駭客程式了? 該不會,又是抓來當「業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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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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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繳械充公? 太麻煩了,繳子彈就好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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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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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這樣的高手只有唯一的雇主時 , 薪水福利...... 鐵定不會高到哪裡去 . 所以這樣做反而是多了一條生路 . 別忘了那些年輕時苦得要死 , 年老時又被剝奪 18% 的人 . 搞不好等到高手 65 歲退休時 , 年輕XXX就要拿他的高薪/退休金開刀 . 所以有能力千萬別就公職 , 有和氏璧千萬別獻給國家或是領倒 . 寧可把它切成小塊小塊拿到菜市場去賣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2...%B0%8F%E7%92%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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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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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分析封包,telnet,掃port要不要一起抓? ![]() 快跟日本一樣,連寫個Winny還是Winmax也被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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