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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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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3
夾娃娃




















好吧!!!我承認我想歪了.......................各位繼續
     
      
舊 2006-06-01, 11:44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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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Policy離線中  
jav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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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大台北
文章: 1,784
現在很多夾娃娃都嘛蠻xxx的....

舉二個例子好了。
第一種:當你搖控著手爪到達定位時,放下→抓取→抓著娃娃昇上去,再到手爪到達頂點時可以發有手爪會"瞬間"的張開一點。這時剛夾到的娃娃就掉下了來 大部份人會以為是手爪剛好頂到頂點發生震動才造成掉下來的。

第二種:一樣∼放下→抓取→抓著娃娃昇上去,這段時間都很正常,再來當手爪要移動回洞口正上方時,一開始移動手爪就開始放開了。然後咧.....

其實只要眼睛夠利,看別人先玩就知道這台機器可不可以玩.....

以上二案例,都在淡水某間店看到的。二個星期前....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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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6-06-01 12:02 PM 被 javry 編輯.
舊 2006-06-01, 12:0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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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4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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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9
snoopy兄帶snoopy嫂去夾史努比

我應該沒看錯吧
舊 2006-06-01, 12:3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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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4get離線中  
Osull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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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少林寺
文章: 13
第一次聽到裡面還能放不能夾的東西

不過你應該要拿回你的10元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6-01, 12:59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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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ullivan離線中  
Dragon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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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還還她喔?
你太老實了...換別人就會大亂下去了...她也不敢怎樣啊 不是嗎?
所謂人善被人欺
舊 2006-06-01, 01:13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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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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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EAGYOO
給女店員RU486讓她自己夾.




前段要怎麼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06-06-01, 01:29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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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Dragon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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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引用:
作者MIAU
是鏡頭厲害,其實也沒很厲害...
上星期六才見到一顆7萬的鏡頭...
這顆鏡頭的7倍價格

這台相機跟消費機的價錢是差不多的...



咦,不要離題啦!!!
我最近很努力不離題耶.........

現在的女生相機都在比輕巧 ,只有妹妹在比大支
這支大砲看起來不錯
沒兩把刷子應不會玩這麼大支的
舊 2006-06-01, 01:31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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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離線中  
homehomehom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2
引用:
作者snoopy1029
今天帶女友去台北走走
經過捷運地下街看到有史努比可以夾
就換零錢進去幫女友抓她最愛的小白狗
從頭到尾女店員就一直在旁邊看
結果有一隻小白狗放在靠近玻璃
但是很靠近洞口被我抓下來
女店員就從我手中拿走
說這放在旁邊的不能夾
靠!是怎樣
又不是黏在玻璃上
以後還是別去這家了

PS:在八方雲集斜對面


就上述案例來看
無特別法的適用
從民法的觀光來看
如果他的"夾娃娃機"沒有標明特定的"規則"讓消費大眾知道的話
他是沒有"權力"收回娃娃的
所以他想要回娃娃的話
就只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來拿回娃娃
但大大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你原本的十圓跟你所釣到的娃娃加起來的價值
如果從刑法看的話
比較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普通侵佔罪
而非強盜罪
舊 2006-06-01, 01:34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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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homehome離線中  
snoopy1029
Silent Member
 
snoopy102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homehomehome
就上述案例來看
無特別法的適用
從民法的觀光來看
如果他的"夾娃娃機"沒有標明特定的"規則"讓消費大眾知道的話
他是沒有"權力"收回娃娃的
所以他想要回娃娃的話
就只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來拿回娃娃
但大大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你原本的十圓跟你所釣到的娃娃加起來的價值
如果從刑法看的話
比較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普通侵佔罪
而非強盜罪

其實不是要爭啥
而是我在釣到這隻之前
已經花了二十塊在釣這隻
但她都沒喊聲
何況也沒標示說不能夾旁邊的
只能說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__________________
同花打不打的過FULL HOUSE
舊 2006-06-01, 01:4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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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1029離線中  
光之傳承者
Regular Member
 
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Gamer
不是還吧,
是直接被從手中搶走,
算搶奪嗎XD

搶奪算刑法吧?

刑法三百二十五條跟刑法三百三十五條.....
舊 2006-06-01, 01:5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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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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