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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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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
好吧!!!我承認我想歪了.......................各位繼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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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大台北
文章: 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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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夾娃娃都嘛蠻xxx的....
舉二個例子好了。 第一種:當你搖控著手爪到達定位時,放下→抓取→抓著娃娃昇上去,再到手爪到達頂點時可以發有手爪會"瞬間"的張開一點。這時剛夾到的娃娃就掉下了來 大部份人會以為是手爪剛好頂到頂點發生震動才造成掉下來的。第二種:一樣∼放下→抓取→抓著娃娃昇上去,這段時間都很正常,再來當手爪要移動回洞口正上方時,一開始移動手爪就開始放開了。然後咧..... 其實只要眼睛夠利,看別人先玩就知道這台機器可不可以玩..... 以上二案例,都在淡水某間店看到的。二個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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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tying 此文章於 2006-06-01 12:02 PM 被 javr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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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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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兄帶snoopy嫂去夾史努比
我應該沒看錯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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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少林寺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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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裡面還能放不能夾的東西
不過你應該要拿回你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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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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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還她喔?
你太老實了...換別人就會大亂下去了...她也不敢怎樣啊 不是嗎? 所謂人善被人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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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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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段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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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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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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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的女生相機都在比輕巧 ,只有妹妹在比大支 這支大砲看起來不錯 沒兩把刷子應不會玩這麼大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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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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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上述案例來看 無特別法的適用 從民法的觀光來看 如果他的"夾娃娃機"沒有標明特定的"規則"讓消費大眾知道的話 他是沒有"權力"收回娃娃的 所以他想要回娃娃的話 就只能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來"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來拿回娃娃 但大大可以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你原本的十圓跟你所釣到的娃娃加起來的價值 如果從刑法看的話 比較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普通侵佔罪 而非強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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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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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不是要爭啥 而是我在釣到這隻之前 已經花了二十塊在釣這隻 但她都沒喊聲 何況也沒標示說不能夾旁邊的 只能說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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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打不打的過FULL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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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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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三百二十五條跟刑法三百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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