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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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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包子和推到橋下有什麼不同,被害人不都死了
沒辦法證明真的是意外的話,處重刑是應該的吧 這是鼓勵我們看不順眼就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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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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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如你所言只有一個殺人犯能被判死刑了嗎? (手段最殘忍的那個..) 判死判生不是我能決定, 所以你不需用那些表情符號質疑我.. 更何況每個案子都是獨立案件 判刑都由個別法官決定, A法官判死的,B法官可能判生 還有判處了死刑定讞是不會因為這樣被撤銷的.. 事實上就是如此..殺人者很少被判處死刑.. 理由前面別的網友也說了.. 假如我是法官我也不會將所有的殺人者都判死刑..(殺了殺人者對於受害者有幫助嗎? 當然我也反對讓這些人關在監獄讓納稅人養) 但是這犯人該死不該死你願意做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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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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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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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法官審到三件這種案子?
那他真的有夠衰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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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上漂流貨櫃屋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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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十大量刑原則,對於法官在做出判決時,是非常重要的準則,
現行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 二、犯罪之目的。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犯罪之手段。 五、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七、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今年七月一日後施行的新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新增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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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必需鼓起勇氣為某件事情做出決定... 但是,千萬別做出會讓自己後悔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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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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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些網兄提到關於法官的"內心掙扎"部份
小弟有些話想說 其實,人民和國家賦予法官崇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自然必須克服心理障礙 在兼顧社會教化功能的責任之下,做出對社會及人民有意義的判決 只會掉書袋,靠法條判案,卻沒有辦法對社會交代的法官, 不如一部電子版的六法全書... 就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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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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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義務之程度
這點可能是參考歐洲法律的精神,國外很重視每個人對自己身份的責任,認為這是維持社會運作很重要的條件,所以一個計程車司機,不開車時走在路上搶劫,可能只判三年,但開著計程車(甚至只是假扮司機,開偷來的計程車)去搶乘客,同樣的行為卻可能判到十年以上,目的就是希望每個人忠於自己的職業的身份,讓別人可以安心的信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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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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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自己和親朋好友一句話:只有活著的人才能去跟法官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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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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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也不需要法官囉 ![]() 既然"很掙扎..." 廢掉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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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ASUS AOOP爆肝團
文章: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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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比強姦的罪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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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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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之前新聞報導 一個少女跟少男出遊 在橋上離奇墜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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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誠徵PLEXTOR4012TA....壞掉的 或是它的舌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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