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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情藍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85
做成包子和推到橋下有什麼不同,被害人不都死了
沒辦法證明真的是意外的話,處重刑是應該的吧
這是鼓勵我們看不順眼就推下.......
     
      
舊 2006-05-13, 09:34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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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情藍離線中  
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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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1
引用:
作者esc564
如果今天發生一件非常殘忍的殺人案,兇手被判死刑,但過不久發生了一件更加殘忍的殺人案,因為相比之下比較不殘忍,所以這兇手的死刑就可以被撤銷......是這意思嗎?


不要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如你所言只有一個殺人犯能被判死刑了嗎? (手段最殘忍的那個..)
判死判生不是我能決定, 所以你不需用那些表情符號質疑我..
更何況每個案子都是獨立案件
判刑都由個別法官決定, A法官判死的,B法官可能判生
還有判處了死刑定讞是不會因為這樣被撤銷的..


事實上就是如此..殺人者很少被判處死刑..
理由前面別的網友也說了..
假如我是法官我也不會將所有的殺人者都判死刑..(殺了殺人者對於受害者有幫助嗎? 當然我也反對讓這些人關在監獄讓納稅人養)
但是這犯人該死不該死你願意做決定嗎?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6-05-13, 09:4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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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youfung
Basic Member
 
youfu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同一個法官審到三件這種案子?
那他真的有夠衰

引用:
作者EIFFELPCSHOP
我大一上憲法時 教授曾說有位法官連判了3個死刑 然後人就發瘋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5-13, 09:4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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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ung離線中  
落塵飄子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上漂流貨櫃屋
文章: 54
以下是十大量刑原則,對於法官在做出判決時,是非常重要的準則,

現行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
  二、犯罪之目的。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犯罪之手段。
  五、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七、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今年七月一日後施行的新刑法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註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新增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__________________
有些時候,必需鼓起勇氣為某件事情做出決定...

但是,千萬別做出會讓自己後悔的事...
舊 2006-05-13, 09:5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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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塵飄子離線中  
claudeli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13
看到有些網兄提到關於法官的"內心掙扎"部份
小弟有些話想說
其實,人民和國家賦予法官崇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自然必須克服心理障礙
在兼顧社會教化功能的責任之下,做出對社會及人民有意義的判決
只會掉書袋,靠法條判案,卻沒有辦法對社會交代的法官,
不如一部電子版的六法全書...
就醬...
舊 2006-05-13, 09:5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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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elin離線中  
Es424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違反義務之程度
這點可能是參考歐洲法律的精神,國外很重視每個人對自己身份的責任,認為這是維持社會運作很重要的條件,所以一個計程車司機,不開車時走在路上搶劫,可能只判三年,但開著計程車(甚至只是假扮司機,開偷來的計程車)去搶乘客,同樣的行為卻可能判到十年以上,目的就是希望每個人忠於自己的職業的身份,讓別人可以安心的信賴.
舊 2006-05-13, 10:5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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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離線中  
iopiop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58
給自己和親朋好友一句話:只有活著的人才能去跟法官說話.
舊 2006-05-13, 11:2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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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piop離線中  
DSNB2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引用:
作者GXroots
那跟作成包子比呢?
世事無絕對..比起來夠殘才算啦..

法官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也很掙扎..
這些畜生剝奪別人的生命可沒那麼掙扎啊..
所以建議判處死刑交給大眾決定
以免為難了這些有人性的法官..


那也不需要法官囉 反正也當的四不像
既然"很掙扎..." 廢掉好了
舊 2006-05-13, 11:37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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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NB2離線中  
ccc123456
*停權中*
 
ccc12345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ASUS AOOP爆肝團
文章: 282
殺人比強姦的罪輕啦......
舊 2006-05-13, 11:50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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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123456離線中  
egg98
Senior Member
 
egg9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70
引用:
作者笑傲大地
剛剛看新聞報導,某人因要與女友分手,將他由橋上推下,事後又串通友人

作偽證,遭警方破案後判刑15年,個人覺得這種情形應該算是'謀殺',怎麼判那麼輕呢?

能請懂法律的站友說說殺人有哪幾種刑度嗎?

是之前新聞報導
一個少女跟少男出遊
在橋上離奇墜橋案嗎?
__________________
萬年誠徵PLEXTOR4012TA....壞掉的 或是它的舌頭
舊 2006-05-13, 11:5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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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9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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