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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0
					
				 | 關於轉彎車直行車的部分...我記得我看很多PTT法律版的文章... 好像還有一項...關於轉彎超過一半還是多少以後...路權就算是轉彎車的? | |||||||
|  2006-05-12, 09:08 AM
			
			
	#21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 從回覆來看 , 似乎很多人都不曉得交通規則    | ||
|  2006-05-12, 09:08 AM
			
			
	#22 |   |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奧丁 
					文章: 1,710
					
				 | 就莫名奇妙的被對面直行車朝後面一撞  這句話不是很清楚嗎 並不是對撞耶 
				__________________ 浩瀚無垠的宇宙、不停前進的人類、 永無休止的爭鬥。 不管是以往的歷史, 或未來的展望,是已知,是空想, 只有一件事實存在── 「人類永遠無法自歷史的教訓中學得任何教訓」 | 
|  2006-05-12, 09:14 AM
			
			
	#23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6
					
				 | 引用: 
 這就是絕對路權和相對路權的差別.......... 不過關於絕對路權,我同事的同學有遇到(對方是行人)。 可是最後居然不能適用,因為要上最高法院才行,怪? | |
|  2006-05-12, 09:20 AM
			
			
	#24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引用: 
 不太對   機車雙載會降低安全煞車距離 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保律視為有過失(民法) 無照出車禍,一般都有過失責任 抓住這點對方就有過失責任 至於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也是有距離,一般好像是判斷當時限速下對方來車在幾公尺內要禮讓,但這點沒監視器及人證很難判斷,一般人看到突發故煞車距離都很短,這點樓主就吃虧了 | |
|  2006-05-12, 09:22 AM
			
			
	#25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29
					
				 | 謝謝大家的回覆 1.那裡的車都很快,我事發前幾分是以30~40KM,並隨時讓後方車先行 2.左轉的前幾秒(約20公尺)開始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跟前方車知道我要轉 3.我是有看到對向車道"有一段距離"催一點油並以20~30KM左轉 4.不論從外傷還是車毀都比她們嚴重,不過她們卻是頭破血流+骨折 5.到現在還不知道對方有沒有駕照,有沒有專心騎車,車速是不是過快(而我都沒這些問題) 6.筆錄確實是有這一項(我撞人?),不過已經畫押了,當時全身疼痛+員警態度堅定(撞人跟被撞差不多?) 現在只能祈禱了............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 | 
|  2006-05-12, 09:32 AM
			
			
	#26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 還是一堆人搞不懂....       現在台灣已經是用絕對路權在判了 http://adm.ncyu.edu.tw/~meo/6.1_news.htm 其他不懂的就不用在那邊瞎說 不要因為是pcdvd的網友就挺他是錯誤較少 反而應該說出事實 | 
|  2006-05-12, 09:53 AM
			
			
	#27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 撞人跟被撞差不多  左轉撞直行可吃虧了...還吃很大... 記得堅持對方雙載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 
|  2006-05-12, 09:55 AM
			
			
	#28 |   |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61
					
				 | 引用: 
 沒記錯的話 , 行進間車輛對撞 ( 相等速度 ) , 結果是一樣慘 , 但是行進間車輛撞靜止或是低速車輛 , 衝撞者會比較嚴重 . 參 參看看 ~ | |
|  2006-05-12, 10:01 AM
			
			
	#29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 引用: 
 看來大家對路權觀念還是不夠清礎,簡單的說,只要讓有有路權方車有煞車或迴避動作才能避免碰撞者,皆侵犯對方路權.所以下次迴轉或左轉,如果說"對方明明可以煞住,一定是超速才煞不住",或是"我都轉一半了,是對方來撞我",這些論點將不再站得住腳,對方沒有義務要煞車!甚至突然變換車道插到別車前面,被撞屁股,除非證明對方跟你有仇想殺你,否則就是侵犯對方路權,要插在他車前方,就不能開的比人家慢讓人家煞車閃你! | |
|  2006-05-12, 10:06 AM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