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
引用:
而且在出事之後,才開始想修法,再來說修法會花時間,所以會調各地方的醫生到衛生所 早不知該說什麼了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
衛生署有肩膀的人不多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
檢察官的職權就像是政府的律師,
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 檢察官就只能依他對法律的見解,進行調查,幫政府提出訴訟案。 (為所謂的刑事訴訟,公訴,檢察官認為有罪就要告到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法院(法官) 如果不是公訴罪,一般人就要找私人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訟。 (所謂的民事訴訟,認為別人有罪,才要告到法院....,為告訴乃論,不告就沒事) 衛生署也是行政院的,但行政院和司法院是不同的院。在地位上,司法院比行政院更獨立。 至於有沒有罪? 是法官在判的, 不是檢察官在判的, 法官是依檢察官調查出來的證據,再依法判定有沒有罪。法官還可以判政府行政有沒有疏失。 檢察官提出求刑一年,就像私人律師提出要賠償多少錢一樣,兩者都可以唬爛, 尤其檢察官的素質比法官還差,且有調查權,甚至於被政治利用, 所以,在法官還沒判決之前,不必大作文章。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
引用:
如果修法覺得太慢的話 建議檢察官把所有的校護全部起訴一個都不要漏掉 (每個校護都幹過沒醫生在場打針的"勾當"吧) 這個原子彈投下去種的香菇才夠大 衛生署在嚇到要去收驚的情勢下 說不定修法的流程就會快多了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沒有一個有那個膽子吧 |
|
|
|